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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644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9﹞55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644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9﹞55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分区规划(2018-2030)(部分区域)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9﹞556号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部分区域)(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会议由5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规划环评情况

  (一)规划概述

  1991年,原国家科委印发《关于审定部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面积的函》((91)国科发火字918号),确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19.11平方公里,包括政策区和集中新建区。2000年,科技部印发《关于同意调整长春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的函》(国科发高字〔2000〕402号),确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19.11平方公里,包括政策区、集中新建区和汽车研究开发园区。

  2006年,原吉林省环保局印发《关于长春高新区新建区扩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建字〔2006〕122号),其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代管范围)规划面积约28.2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硅谷大街以东,102国道(超达路)以南,八一水库以西,绕城高速公路以北。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部分区域)(2018-2030)(以下简称规划草案)中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总面积(包含国家级开发区)调整为51.93平方公里,调整后的总面积已在省商务厅备案。四至范围为:东至卫明街,并与南关区隔永春河相望,南与永春镇接壤,西起长沈铁路,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比邻,北起电台街、卫星路。规划年限为2018年-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8年-2025年,远期为2026年-2030年。

  本次审查范围仅针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管辖部分区域。

  (二)功能分区和产业定位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部、东部、西部、中部、南部等5个产业片区。其中,北部产业片区重点发展以光电子与信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等产业为主,新能源材料为辅的相关产业;东部产业片区重点发展动漫、生物与医药和汽车及零部件等相关产业;西部产业片区重点发展以汽车及零部件为主,以光电子与信息为辅的相关产业;中部产业片区重点发展以生物与医药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光电子与信息为主,电气机械和设备制造、软件及服务外包为辅的相关产业;南部产业片区重点发展以生物与医药、汽车及零部件、智能制造为主,动漫及相关产业、软件及外包服务产业为辅的相关产业。目前,北部、东部、西部和中部等4个产业片区已基本开发完全,其中,国家级开发区位于东、中、西部等3个产业片区内,均属于建成区,此次用地性质和产业布局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报告书所述,此次重点调查的117家企业主要以汽车及零部件加工、生物与医药、装备制造产业为主,其中4家化工企业和4家食品加工企业与所在功能区产业定位不一致。

  二、对规划环境可行性的审查意见

  该规划选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与功能区布局基本合理,与长春市宏观发展、公众意愿基本协调,本次评价对开发区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在采取报告书中提出的规划优化和调整建议,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前提下,该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从环保角度分析,该规划基本可行。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的审查意见

  该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书评价依据较充分,引用的基础资料和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与代表性基本可信,所选用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较为合理,评价内容较全面,报告书综合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依据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在<长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修订高新区产业布局规划的说明》承诺,下一步开展的长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参照开发区用地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开发区用地规划与长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相符。

  (二)按照搬迁计划,在2030年底前,完成区内8家化工等相关企业的搬迁工作。过渡期间,加强区内企业环境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禁止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进行改、扩建。同时,开发区内应在居民区周边、开发区边界环城高速公路内侧规划绿化隔离带,避免或减轻周围企业对居民的影响。

  (三)开发区部分区域位于大屯机场(军用)北侧净空区域内,建议开发区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长春市南部新城区副中心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图》要求的高度进行建设。

  (四)评价范围内地表水体—新凯河、永春河和富裕河环境质量不达标,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可协商当地政府适时、适当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制定农村污染整治方案,对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等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散排;限制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区;制定排水管网改造方案,加快将区内雨污合流管网改造为雨污分流制。

  (五)鉴于区内南部污水处理厂和区外依托的西部污水处理厂已接近满负荷运行。开发区应确保开发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能够被有效接纳和处理,加快研究制定开发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方案,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六)严格执行《关于长春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相关问题的复函》要求,严格环境准入,严禁大气污染重、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区,将污染相对较轻的企业布设在靠近长春市城区一侧,必要时设置防护距离,避免企业产生的污染物对长春市城区居民区产生环境影响。

  (七)充分论证开发区集中供热热源设置的合理性,结合供热专项规划及国家和省内关于集中供热的相关政策要求,合理优化集中供热热源的数量和选址。

  (八)依据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核查区域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加强对汽车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并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要求。

  (九)依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开发区应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列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依据《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中严格总量管控的相关要求,确定重点控制污染物因子总量管控限值。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纳入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体系内并严格控制,做到科学调剂,合理使用。

  (十一)尽快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并开展经常性演练,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二)开发区应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区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测计划,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区内企业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

  (一)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内容。

  此函。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30日

  抄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吉林省境环景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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