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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496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轨道装备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9〕40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9-0496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轨道装备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9〕40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23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

  轨道装备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9〕408号

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轨道装备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会议由5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我厅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园区规划情况

  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前身长春科技产业开发区)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批复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分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医药食品工业园和纺织工业园等3个园区。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同意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加挂“长春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开发区”牌子(吉政函〔2010〕100号)。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将先进机械制造业园更名为轨道装备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并委托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轨道装备产业园区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划》)。本次仅针对该园区开展规划环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双阳鹿业经济开发区和长春科技产业开发区晋升为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吉政函〔2003〕59号),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范围为绿园区城西镇车家村、四季青村、红民村、跃进村、大营子村、四间村和合心镇三间村的行政区域,规划面积21.50方公里。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轨道装备产业园区四至范围为长白公路以北,安邦街以东,临城大街以西的围合区域,规划面积13.94平方公里。规划年限为2016年至2030年。

  园区发展定位为国家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基地,重点发展轨道客车整车生产、研发、装配、物流等产业。目前,入区企业共38家(33家企业正常运行、5家企业停产), 与轨道装备产业园区产业定位不一致的有4家企业:今麦郎饮品(长春)有限公司、雪国舞茸(长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爱普罗斯饲料有限公司、林龙康药业有限公司。

  依据《规划》,该园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0.31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57平方公里、工业用地面积用地7.93平方公里、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41平方公里、公用设施用地0.25平方公里、绿地与广场用地3.44平方公里。目前,该园区实际居住用地总面积0.20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07平方公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64公顷、工业用地面积用地3.14平方公里、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0.30平方公里、公用设施用地0.59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0.37公顷、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和村庄建设用地)0.79平方公里、水域0.03平方公里、农林用地9.35平方公里。

  二、对规划环境可行性的审查意见

  该园区规划产业结构与功能区布局基本合理,本次评价对该园区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在采取报告书中提出的规划优化和调整建议,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前提下,该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从环保角度分析,该规划基本可行。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的审查意见

  《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评价依据较充分,引用的基础资料和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与代表性基本可信,所选用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较为合理,评价内容较全面,综合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绿园经济开发区应统筹管理,明确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和面积,尽快开展开发区整体开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严格控制现有4家与所在功能分区产业定位不一致的企业改扩建,鼓励企业逐步转型升级,视企业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必要时予以搬迁。

  (三)依据原吉林省环保厅印发的《关于对未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工业集聚区实行区域限批的通知》(吉环函〔2018〕140号),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属于区域限批开发区。绿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推进合心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尽快达到解除限批要求。

  (四)园区受纳水体新凯河和伊通河环境质量不达标,应加快推进区内村屯搬迁工作,过渡期间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散排。同时,应限制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区,鼓励入区企业废水循环利用。

  (五)针对园区地下水污染物超标问题,应制定园区地下水监测计划,对园区地下水开展跟踪监测,明确污染因子超标原因,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六)制定开发区供热专项规划,合理优化集中供热热源的数量和选址,对锅炉台数和吨位予以明确,尽量减少集中供热热源的数量。

  (七)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尽快制定该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尽快编制绿园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绿园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演练,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按要求及时开展规划实施后的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未来绿园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

  (十)开发区应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区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测计划,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区内企业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

  (一)绿园经济开发区区域限批解除前,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审批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三)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内容。

  此函。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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