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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8753/2018-11200 |
分 类: | 综合管理;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成文日期: | 2005年09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环管字[2005]14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25日 |
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8753/2018-11200 | 分 类: | 综合管理;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成文日期: | 2005年09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暂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环管字[2005]14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25日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程序与要求(暂行)》的通知
吉环管字[2005]14号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环保局:
为适应我省向县级扩权的新形势,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省环保局制定了《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含集中工业区)设立的环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规范管理建设项目。
二、自2005年10月起,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含集中工业区)设立的环保机构要按照本通知附件4表格内容和时间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情况分别报省局监督管理处;城市各区和各区设立的开发区审批的项目报市、州环保局汇总统一上报;各市、州、县(市)设立的开发区审批的项目分别由各市、州、县(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各县(市)报省局的同时抄报市、州局。
三、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局及时联系和反馈。
联系电话:0431-2717255,0431-2719492,0431-8906284
附件: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暂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
(暂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现制定《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审
在项目前期筹划或立项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等资料,经现场勘察,就项目可行性和选址的合理性提出环境保护初步意见或根据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预审意见要点包括:(一)对项目建设位置的初步意见;(二)对项目建设是否同意的原则意见;(三)对环评报告编报时限的要求;(四)项目下阶段其他环保工作要求等。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审意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出具。
二、环评备案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登记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前,须到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须到省环保局预备案)登记备案。环评工作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情况:
(一)项目背景情况。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确认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等相关材料;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文件。
4.提供环评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位置情况。
1.项目建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图。
2.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预备案)的,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和选址的初步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评登记备案时,应审核环评单位的行业资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报告的类别;确定项目的污染源和环境现状数据需要现场实测或利用已有数据,并明确出具数据认证材料的环境监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环评工作需要编报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或直接编写环评报告。
三、环评大纲(工作方案)的审批(审核)
对受理的环评大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委托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审批、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
对受理的环评工作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时,要针对项目的建设地点、污染特点、环境功能区划、周边环境敏感点等情况,对环评大纲(工作方案)内容以及对环评报告编制工作,明确或强调以下要点:
(一)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具体,如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
(二)评价等级、评价标准是否准确,评价范围是否合理。
(三)评价区域内污染源是否需要调查;原企业污染源是否需要进行现状监测;新建项目污染情况是否需要类比调查。
(四)针对项目的污染特点和特征污染物,工程分析是否需要进行物料流、污染物流和水的平衡分析;污染防治对策和治理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多方案比选等。
(五)污染源和环境现状监测方案是否可行;监测单位是否有资质和监测能力;监测点位布设是否科学合理、有代表性;监测时间安排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利用已有数据的,其数据各监测点位相对本项目应设的监测点位合理性和时效性。
(六)环境影响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七)公众参与的调查工作,对其内容、范围、形式的要求。
(八)是否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和环境风险分析。
(九)其他需要强调的环评报告编制要求。
四、环评报告审查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环境影响较小的高新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经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环评报告的审查形式:
(一)技术评估的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审批:
1.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矿山、水利项目。
2.位于环境敏感区(见附件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会议审查的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后审批。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业类项目。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农业、林业开发项目;畜禽养殖项目;交通、水利项目。
(三)直接审批的项目
除了经技术评估和会议审查的其余项目。
五、环评报告审批
(一)审批原则
项目总体审批原则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对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限制、鼓励或允许建设和投资的项目;是否已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具体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其他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准入条件执行。禁止类项目不能审批;限制类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审批;鼓励类项目可予审批。
2.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对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国家或地方批准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符合的可予以审批;不符合的可严格限定条件审批或不予审批。
3.项目选址合理
项目的建设位置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为规划的工业区和工业用地;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
同时还要考虑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或居民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厂址与周围环境敏感点相对距离是否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一些特殊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对其选址的具体要求;其它因素(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区域内是否有环境容量,废水、废气排放去向的合理性)等。
4.清洁生产要求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的基本要点是清洁能源和原料、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产品。
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一般的要求是:拟采用的工艺、设备和原料是不是国家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目前产品的几种工艺路线中,所采用的工艺方法应是比较先进的;在同类工艺或国内外生产装置中,其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的指标是相对较低的。
5.环境保护措施可行
环评报告是否规定了污染防治、污染物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是否有国内外成功运行实例,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得到有效的处理、处置;对拟采取的环保对策和措施是否进行了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分析;是否规定了有效的生态环境减缓、恢复、补偿措施;是否有合理可行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以确保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有效地控制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6.达标排放
达标排放是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的最基本要求。要根据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对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工程措施进行认真审查,是否能做到达标排放和将对生态破坏降到最低程度。特别是对一些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项目,目前其治理技术是否成熟,治理设施是否能够作到稳定达标和运行。
7.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共有六项: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二氧化硫、粉尘、固体废弃物。总量控制指标由省政府分配给各市、州,各市、州再分配给各县(市、区)或各大企业。做为工业建设项目或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满足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还要满足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或容量指标要求。对达标排放但满足不了总量的项目,需要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深度处理;或者削减建设单位的其他污染负荷;或者通过地方政府削减区域内其他污染负荷,以达到总量控制的要求。
8.公众支持
《环评法》中规定,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应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特别是一些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环境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可由环评单位协助建设单位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支持项目的程度。对公众不支持或反对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分析其原因,区别情况审批:
(1)反对理由充分、正确的,可不予审批;
(2)需要满足相应条件或有可行措施的,可限定条件审批;
(3)反对无正当理由的,予以审批。
(二)审批要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要点可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原则意见
明确项目的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内容、产品方案和总投资,并根据对环评报告的技术评估或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同意建设的原则意见。
第二部分:项目建设应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批重点)
主要是针对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放射性、电磁辐射以及生态等问题提出具体的环保处理、处置和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提示建设单位项目建成后应履行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第四部分:明确施工期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建立项目审批报告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月报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月的5日前将填写《市(州)、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表》(见附件4),将上个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情况报省局备案;县(市、区)的同时向市(州)环保局备案;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含集中工业区)设立的环境机构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统一汇总上报省局备案。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为《项目申请报告》)中,应设有环境保护篇(章),其要求内容如下:
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要点:
1.依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文件中关于“实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主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文件报批手续”的规定,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首先审查是否已将项目环评报告的结论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纳入环保篇(章)中;
2.结合项目环评报告内容及其批复意见和《环保篇(章)》八项环保内容要求,逐一核对在可研报告中是否都得到落实;
3.对项目可研报告环保篇(章)提出修改意见;
4.对项目下阶段工作提出具体的环保要求。
七、初步设计审查
(一)初步设计文件环保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设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要求如下:
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3.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5.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6.绿化设计;
7.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8.环境监测机构;
9.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0.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要点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规定,逐一核对以上十条要求在环保篇章中是否得到落实;
2.对其中的环保工程设计明显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明确限期修改,重新审核;
3.对建设项目的整体环保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八、施工期现场检查
(一) 现场检查要点
施工期现场检查应携带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和取证设备、询问笔录等。
1.检查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与生态保护工程措施是否做到了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检查施工期间的防治废水、废气、噪声、扬尘、固废处理处置等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
3.核对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与环评报告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询问笔录。
(二) 现场检查的问题处理
1.对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或措施未同时建设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应予提出并纠正;
2.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试生产批准
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主要是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环保措施及其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保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一) 试生产的申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在具备试生产或正式投入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二)试生产的办理
负责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试生产申请文件收到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应以复函或许可证形式告知企业是否准许投入试生产或投入运行,并提出相应环保要求。
(三)试生产的时限
投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批准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竣工环保验收
(一)验收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以及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0.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可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二)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三个月内经试生产后环保设施达到稳定运行,应到负责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委托
环保部门受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生态类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其他环境技术部门调查,监测和编制。
以上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
3.验收监测方案的审核
为使验收工作符合实际,防止验收数据补测或重复工作,有必要请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出验收监测、调查方案,并经负责验审批项目的环保部门审核。
4.验收材料的准备
建设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的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建设单位编写)。
(3)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办理验收手续用)。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
(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由验收监测或调查部门编写。
5.验收的时限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填写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由于其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可由负责审批的单位现场检查后直接验收。
(三)验收会议的组织
1.验收组织单位: 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参加人员和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基层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3.验收会议程序:由主持验收的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情况,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汇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情况;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和使用情况;查阅资料、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基本情况;(2)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3)工程环保验收监测情况;(4)验收结论;(5)整改意见和要求。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预审(不是必经程序)
备案
环评大纲或工作方案编制
环评大纲或工作方案批复
![]() |
环评报告编制
审查申请与受理
技术评估、会议审查
审批
施工现场监管
试生产申请
试生产批准
环保验收申请
![]() |
委托监测
监测方案审核
上报验收材料
竣工环保验收
附件2:
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
(200 )第 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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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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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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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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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办):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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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环评报告类别: |
提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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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环评大纲或工作方案: |
提交时间 |
|
环境数据监测或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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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环评单位需将此备案表分别附在环评大纲(工作方案)和环评报告之后。
附件3:
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附件4:
市(州)、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审批备案表
200 年 月份 填报单位:(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万元) |
环评类别 |
审批文号 |
环评单位 |
审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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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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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名称不能反映出项目类别、生产产品、规模的,应在备注栏说明。
2.审查方式:指经技术评估后审批或召开会议审查后审批,受理后直接审批。
填表人: 电话: 负责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