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环管字[2002]9号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各开发区环保局,驻省各环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使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环评单位必须按照环评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环评项目,环评编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环评单位超业务范围和无上岗证书人员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禁止借用环评资格证书和个人环评上岗证书,或者单位环评资格证书个人私用。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停止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在省内从事环评工作,并报请国家环保总局吊销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资格证书。
二、各环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环评收费标准签订环评合同和收取环评费用,不得无序竞争、竞相压价承揽环评项目;今后,对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
三、为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在一个项目中每个环评人员承担编写的环评工作量不得超过两章。
四、建立环评内审制度。各环评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内设环评机构,强化环评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建立环评编写和内审责任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和内审人员并签名(具体样式见附表)。
五、各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签订环评委托合同书时,要明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成的时限,并将环评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在签订合同后的十日内报(寄)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备案(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报省环保局备案)。环评单位不得无缘超时限向建设单位交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影响环境保护行政审批。
六、各环评单位每年在国家级或省级期刊上发表的与环评管理或技术有关的论文,应及时报送省环保局以备年终考核。
七、各级环保部门和各开发区环保部门要严格环评管理和审批工作。审核环评单位资质时,不得允许环评单位超业务范围承揽环评项目;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要按照吉环管字[2002]6号文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核环境监测数据来源和环评人员资质及其承担的工作量和签名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时,对邀请的专家要明确其负责审查、审核的章(节)内容并附书面审查意见,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并存档。
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写、审核人员名录(样式)
2.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写、审核人员名录(样式)
项目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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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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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证号(或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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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内容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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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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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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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证号(或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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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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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凡两个以上环评单位共同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在此栏注明上栏编写人员中为非主持单位或聘用的环评人员姓名及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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