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查干湖旅游经济
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8]368号
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会议由10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规划概述
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于2002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开发区位于吉林省西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境内,2010年10月由前郭县人民政府确定其行政管辖区域及四至范围。管辖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至查干湖旅游景区东大门,西至查干高娃广场,南至查干淖尔草原赛马场,北至青山头(含青山头),该区域内的相关水域面积和青山头西侧的夹芯岛也属于规划范围,总面积157.6836平方公里,其中规划核心景区面积23.825平方公里,核心区域范围包括旅游服务中心区、青山头、夹芯岛和查干淖尔草原赛马场。主要发展定位为以渔猎文化、蒙古民族文化、宗教文化为特色的西部湿地特色旅游、生态宜居度假区和东北水乡、有机渔业生产基地。
规划年限为2016-2030年,近期至2020年,中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0年。
二、对规划环境可行性的审查意见
该规划基本符合我国现行产业政策、前郭县城市总体规划,其选址、定位、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规模等内容与前郭县城市总体规划、宏观发展、公众意愿基本协调。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叠规划不合理,在规划将位于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规划区域调至保护区实验区或保护区外,同时在采取报告书中提出的规划优化和调整建议,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前提下,该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从环保角度分析,本次规划方案基本可行。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的审查意见
该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书基础资料较充分,评价方法正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可靠,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较为合理。报告书综合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在规划修编时应将位于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规划区域调至保护区实验区或保护区外。
(二)将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规划的生态酒店等旅游服务设施项目调至实验区外,做到“区内旅游区外服务”。
(三)开发建设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在实验区内禁止进行不符合《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商业经营活动。
(四)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的意见》(吉发[2014]14号)以及环保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结合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在充分论证“三线一单”硬约束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空间开发格局、产业定位,强化总量管控、严格环境准入,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着力解决现存环境问题,加快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开发区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尽快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达标排放。
(六)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七)加强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八)统筹考虑开发区内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要求,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开发区内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管控,降低环境风险。
(九)每五年进行一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或调整时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
(一)在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前,严禁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二)在开发区实现集中供热前,严禁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三)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四)对符合准入原则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的内容。
此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