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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8-1114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8〕24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8-1114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8〕24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4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工业

  集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8〕247号

长春市九台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5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长春市九台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8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规划概述

  长春市九台工业集中区于2006年9月经吉林省政府开发办批准设立,为省级工业集中区。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九舒公路,西至丙三十路(范大路),北至九营公路两侧,南至丙五十街。功能定位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循环产业与装备制造园区、现代物流园区三个园区,以现代农业、循环产业、装备制造业、综合物流等为主要发展方向。

  规划年限:2017-2030年,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2017-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二、对报告书的总体审查意见

  该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书评价内容较全面,评价重点较突出,评价方法较为合理,总体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分析与评价结论基本可信,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较为合理。报告书综合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对规划环境可行性的审查意见

  该规划基本符合我国现行产业政策,符合长春市九台区发展规划;其选址、定位、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规模等内容与长春市九台区分区规划、宏观发展、公众意愿基本协调。在采取报告书中提出的规划优化和调整建议,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前提下,该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从环保角度分析,本规划基本可行。

  四、对规划调整的建议

  (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的意见》(吉发[2014]14号)以及环保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结合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在充分论证“三线一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空间开发格局、产业定位,强化总量管控、严格环境准入,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集中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集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的综合管控措施。

  (三)着力解决现存环境问题。由于集中区受纳水体-小南河环境质量存在超标现象,集中区应尽快完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应增加中水回用工程,明确中水回用用户,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完成现有6台10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

  (四)加强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五)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六)统筹考虑集中区内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要求,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集中区内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管控,降低环境风险。

  (七)每五年进行一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或调整时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一)在集中区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及受纳水体小南河水质稳定达标前,严禁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二) 在集中区现有10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完成淘汰前,严禁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三)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四)对符合准入原则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的内容。

  此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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