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
“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8〕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人民政府: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4日
附件
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现就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选取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进行试点(以下统称试点区域)。高质量编制试点区域规划及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作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管理方式,不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推动更大幅度的“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改革措施
高质量编制试点区域规划环评,制定试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试点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实行环评豁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较大或环境风险较高的新兴产业外,其他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无需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二)实行网上备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类别名录,实行网上备案制。在名录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三)简化环评管理。
1.简化环评内容。符合区域规划环评结论、审查意见和环境准入标准及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要求,同期开展的建设项目环评可共享规划环评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简化的内容由区域规划环评确定。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已充分开展过公众调查的,对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布局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可视情况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免于办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手续;对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不突破规划环评确定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限值,并且严格落实了优化区域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等对策措施的情况下,可由试点区域驻区环保部门出具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和总量替代意见后,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履行审批手续。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不再作为环评文件中的附件;对未落实承诺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实行承诺备案。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不加重环境影响,且不新增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由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原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原环评审批部门和驻区环保部门备案,可沿用原环评审批文件,无需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驻区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试点区域规划环评。各试点区域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重新编制或修订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强制约束作用,明确强制性保护空间,提出区域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明确水资源、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能源消耗的总量、强度、效率等要求;提出优化区域发展布局,调结构、控规模的对策措施。
(二)制定试点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根据区域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制定符合试点区域实际的环境准入标准,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判定依据。环境准入标准包括空间布局准入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管控标准、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标准及环境风险防控标准。
(三)制定试点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试点区域发展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以及区域环境准入标准,逐个区域明确禁止或限制开发的空间布局,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和工艺清单等,作为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严禁审批;对负面清单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可适用相关环评改革措施,依法简化环评内容,优化环评审批手续。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做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保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制定试点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请有管理权的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或关闭。
四、方法步骤
(一)自主申报。按《工作方案》要求,印发申报试点通知,组织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自主申报试点园区,省环保厅会同省经合局从申报的园区中确定试点园区。
(二)编制规划环评及相关清单。指导试点园区高质量编制或修订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逐一明确各试点区域的环境准入标准及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等,指导各园区开展简化环评审批改革试点。
(三)总结推广。对试点园区环评改革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建立健全环评改革制度体系,并提出在全省全面推行的意见和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保障。各省级以上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工作,建立以试点区域管委会为主体、地方环保部门侧重指导监督的工作推进机制。要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编制经费,细化编制内容,突出编制重点,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问题。省环保厅及省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环评制度改革的统筹指导,建立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的制度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大胆探索、扎实推进,强化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确保环评改革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
(三)规范中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环评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或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失实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肃查处,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区域环评制度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试点区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对不按区域规划布局项目、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及污染防治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退出试点、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试点区域实现高质量发展。
抄送: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直相关部门。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