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舒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8]181号
舒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舒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8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情况
舒兰经济开发区于2005年9月24日经吉林省政府开发办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2012年6月,舒兰市人民政府对《舒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0-2025年)》进行了批复,省环保厅于2013年1月出具了《关于舒兰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吉环行审字〔2013〕4号)。
(一)规划范围及规划年限。2007年经吉林省政府开发办批复,同意舒兰经济开发区区划面积由原来的10.5平方公里调整为28.85平方公里。调整后的四至范围为:东至舒开路,南至舒兰市外环路,西至鹿场及铁路线,东北至光复屯。规划年限:2010年-2025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5年,远期为2015-2025年。
此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四至范围和规划面积与开发区总体规划一致。
(二)功能分区和产业定位。开发区主要包括舒兰城区组团(东北区主要为林特产品加工区;西北区主要为医药产品产业园区)、吉舒组团(主要分为农副产品加工及畜禽产品生产产业园、食品加工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和矿产接续产业园区)、东富组团和天合组团(功能分区均为机械制造产业园)。开发区重点发展林特产品加工、医药、食品加工、物流、矿产接续及机械制造等产业。
根据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论,目前开发区入区企业55家,包括已建成企业46家(25企业已停产,其余21家企业正常运营),在建企业9家(1家企业已停止建设),有12家企业(以机械加工、食品加工、建材类企业为主)与开发区功能区产业定位不符。
入区企业环保制度执行情况:入区企业有6家未取得环评手续,已建成的企业中仅有5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用地布局规划及现状。根据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用地1349.6公顷、物流仓储用地143.1 公顷、居住用地356.3公顷、市政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155.5公顷、道路用地446.6公顷及河流绿地433.9公顷。
目前,开发区实际占地为工业用地461公顷、物流仓储用地61公顷、居住用地(含村屯)709公顷、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160公顷、道路用地135 公顷、河流绿地318公顷及耕地1041公顷。
(四)基础设施规划及落实情况。根据总体规划,舒兰城区组团产生的污水与中心城区污水共同排入舒兰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细鳞河;吉舒组团、东富组团、天合组团产生的污水排入舒兰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卡岔河。舒兰城区组团集中供热以舒兰市圣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后集中供给为主;吉舒组团、东富组团及天合组团集中供热以舒兰市日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后集中供给为主。开发区一般工业固体综合利用或外售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送至舒兰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物由各产生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根据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论,舒兰城区组团现污水管网已经建成,工业废水自行处理后经排水管网排入舒兰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与规划相符;吉舒组团中开发区起步区五桦公路工业带区域及吉舒镇镇区污水管网现已建设完成,但舒兰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营,现起步区五桦公路工业带区域污水经排水管网收集后未经处理排入卡岔河,吉舒镇镇区污水经排水管网收集后未经处理排入上二道河,东富组团及天合组团现状仍以待拆迁村屯为主,尚未建设污水集中收集管网,与规划不符。除吉舒组团吉舒镇区范围内配套供热管线现已建设完成并实现集中供热外,开发区其他区域现均未实现集中供热,各企业用热均由分散小锅炉自行供给,与规划不符。固体废物处理情况与规划相符。
(五)开发区主要制约因素及现存环境问题。一是开发区选址较敏感,部分区域与舒兰市煤矿沉陷区存在重叠;二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未实现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不完善,仍有9台10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未淘汰;三是部分入区企业与总体规划不相符;四是部分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五是部分企业燃煤锅炉烟气超标排放;六是部分企业环境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
二、对报告书的总体审查意见
该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书基础资料较充分,评价方法正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可靠,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较为合理,报告书综合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对规划环境可行性的审查意见
该规划基本符合我国现行产业政策,符合舒兰市发展规划;其选址、定位、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规模等内容与舒兰市城市总体规划、宏观发展、公众意愿基本协调。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总体规划基本可行。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建议根据开发区实际,针对规划与现状产业布局存在不相符的情况,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现实问题,进一步优化与调整规划和产业布局,落实“三线一单”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强化执法监管,确保开发区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鉴于开发区选址较敏感,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在优先制定沉陷区居民搬迁计划,推进沉陷区矿山综合治理工程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沉陷区土地利用和功能定位。
(三)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开发区现有企业污水应经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着力解决现存主要环境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加快完成9台10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加快现有废水、锅炉烟气超标排放企业的整改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统筹考虑产业园区内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要求,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降低环境风险。
(七)每五年进行一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或调整时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一)在开发区集中供热设施及供热管网等基础建设完成、现有大型燃煤锅炉烟气达标排放、现有10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前,严禁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
(二)鉴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未正常运营,污水管网建设滞后,近期入区企业和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十条”、“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以及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要求,在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前,严禁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
(三)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四)对符合准入原则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的内容。
此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