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吉林蛟河天岗石材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审查意见的函
吉环函〔2018〕130号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3日,我厅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8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情况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于2003年6月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为省级开发区。2005年12月30日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并予以公告,开发区名称变更为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已编制《蛟河市天岗镇吉林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05-2020)》。原吉林省环保局于2005年1月31日出具了《关于吉林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建字〔2005〕11号)。
(一)规划范围及规划年限。产业园区规划总面积12.77平方公里,包括永胜村、春江村、大桥村、两家子村、东光村的行政区划。规划年限: 2005年—2020年。
此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四至范围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一致。
(二)园区功能分区和产业定位。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用地分为起步区、石材工业园区、其它工业园3个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以石材产业为主,制塑、橡胶、建材、设备制造等综合加工业,餐饮、运输等配套产业为辅。
根据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论,目前产业园区入区企业149家,其中140家正常生产,2家在建未投产,1家停止建设,6家停产。入区企业均已取得环评手续,149家企业中78家企业已通过验收,验收执行率52.35%。
(三)用地布局规划及现状。依据总体规划,产业园区农林用地2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29公顷、交通用地160公顷、水域17公顷。
目前产业园区实际占地为农林用地545.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36.07公顷、交通用地45.37公顷、水域49.64公顷。
(四)产业园区现存制约因素。一是产业园区在实际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的开发利用与原规划的土地利用性质不符的情况;二是产业园区建成企业存在不符合原总体规划的产业布局定位情况;三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未实现集中供热和未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仍有2台不符合要求的10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未淘汰;四是产业园区65家企业存在久试未验情况,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五是部分矿山企业在开采结束后未进行植被恢复,矿区废石堆存量较大等问题。
二、对报告书的总体审查意见
该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评价内容较全面,评价重点较突出,评价方法基本合理,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入区项目及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调查基本清楚,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论及报告书综合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三、对规划环境可行性的审查意见
该规划选址基本合理,但产业园区位于牤牛河上游,具有一定的环境制约因素。其园区产业布局不够合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规划实施中存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产业园区在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规划调整建议,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该规划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
四、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建议
(一)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已不能起到规划应有的作用,不利于产业园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尽早修订。
(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石材产业发展趋势,遵循循环经济理念,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情况,调整优化功能分区,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的发展定位和落实“三线一单”要求。
(三)着力解决现存主要环境问题,切实解决产业园区内部分企业久试未验问题,明确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项目的整改时间表,强化采矿区生态保护和闭矿期生态恢复及生态补偿的规划内容。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按相关要求取缔不符合要求的燃煤小锅炉;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全面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六)统筹考虑产业园区内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要求,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地表水环境的综合管控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七)每五年进行一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或调整时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一)在产业园区集中供热等基础建设完成、现有燃煤小锅炉淘汰前严禁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二)鉴于产业园区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未建成,近期入区企业和项目应严格执行“水十条”、“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以及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要求,在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企业污水排放不能入网的情况下,严禁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
(三)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本规划环评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四)对符合准入原则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导则规定的时效期内,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的内容。
此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