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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6-05730
分      类: 水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省环保厅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基础资料汇编大纲》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字〔2016〕9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6-05730 分      类: 水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省环保厅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基础资料汇编大纲》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字〔2016〕9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基础资料汇编大纲》的通知

  吉环办字〔2016〕95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我厅编制了《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基础资料汇编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工作。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30日

  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基础资料汇编大纲

  一、 工作方案编制情况

  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各市(州)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二、责任书签订情况

  国家与省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各市(州)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三、水质状况及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一)流域

  1. 全省国家考核断面水质数据和省考核水质数据,水质变化情况。

  2.全省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和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

  (二)黑臭水体

  1.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2015年底前完成)

  2.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5年前完成并提供网页截图)

  3.各市州将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每季度上报住建厅,省住建厅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通过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上报住建部。(提供网页截图)

  4.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文本。

  5.每半年治理情况公布情况。(提供网页截图)

  6.动态调整黑臭水体名单,将新的黑臭水体及时列入名单。

  7.黑臭水体完成比例,各市州提供完成治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饮用水水源

  1.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水质数据、类别及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情况。

  2.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公开情况。(提供网页截图)

  (四)地下水

  1.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

  2.地下水质监测数据。

  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

  各级地方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限期淘汰有关生产项目,对于未按期完成淘汰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本行政区域取缔“十小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并附取缔的“十小项目”清单报,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11月底前,提供网页截图)

  本行政区域完成取缔“十小项目”工作,向社会公开“十小项目”取缔情况,将工作总结附取缔清单上报上级部门。(2016年底前完成)

  “十小项目”取缔证明材料。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的工集聚区名单及实施计划进度安排。完成建设总任务的比例。(2016年底前)

  提供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废水预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在线监控设施调试证明材料、预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监测材料。

  (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清单,予以淘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方案应包括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及其实施计划,清洁化改造完成时限。累计完成清洁化改造总任务的比例。

  3.抓好工业节水。

  落实国家制定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的相关政策情况。

  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制定相应淘汰计划,按期完成淘汰任务情况。

  (三)城镇污染治理

  1.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及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得分情况。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达标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3.城市节水。

  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情况。

  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情况。

  节水型城市建设情况。

  地级以上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水评价标准》Ⅰ级,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要求的城市比例。

  (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禁养区划定情况,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依法关闭或搬迁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清单及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

  当年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单及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明确各年度的整治数量和清单。完成当年任务量的比重。

  (五)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治理船舶污染

  编制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清单,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情况和禁止船舶冲摊拆解行为。(2016年底前完成)

  明确船舶改造任务和清单,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及污染物治理情况。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活动情况(2016年)及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和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化的编制发布实施情况。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发布。

  2.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方案的编制情况,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情况,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的建设情况。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接受、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及发布实施情况。内河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六)水资源节约保护情况。

  1.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市(州)、县(市),年度用水计划。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地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情况。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情况。

  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省级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非常规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情况。

  2.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底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完成新一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

  3.编制《吉林省水功能区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底前,建立水功能区达标体系。

  4.2018年底前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5.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

  6.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指标的目标完成情况。

  7.枯水期生态流量保障,试点地区枯水期生态保障情况。

  8.水源地达标建设情况。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政策文件或未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编制情况(2017年);未批准实施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情况;2018-2019年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评估情况;2020年达标评估情况。

  9.《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考核情况。

  (七)水生态环境保护

  1.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情况。

  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情况。

  建立饮用水水源清单,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全面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

  2.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修复试点情况。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防渗处理、封井回填、等区域防渗处理改造情况。

  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情况。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情况。

  3.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情况。

  4.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各项治理工作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十三”重点流域规划编制及实施进展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划定情况。松花江、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编制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

  11个重点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情况。(2016年底前完成)

  江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

  (八)强化科技支撑

  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包括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编制及实施情况。

  (九)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环境信息公开

  《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网页截图)包括: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求制定达标方案。自2016年起,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实施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布。(按季度)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自2016年起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按半年)

  在省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他城市级排名情况。(按季度)

  按《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污染源环境监管公开目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排放主要污染名称、排放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监测信息。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及时)

  2.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水质达标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

  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机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

  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按照环境保护部信息报送要求,每月1日前,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建立风险源清单,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2016年底前完成)

  完成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修订。

  地方政府完成辖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2016年底前完成)

  建立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各市(州)政府制定完善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完成)

  实施跨界水体补偿机制情况。

  五、各种推进会议和简报

  联席制度的建立。

  各种推进会议情况。

  会议文件、简报。

  各项工作具体要求请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基础资料汇编大纲》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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