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调整珲春市环境管理职能的函
吉环函〔2015〕488号
珲春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珲春市加快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明确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对珲春市按照地级市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对其环境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政务管理调整
(一)省环保厅有关工作安排、文件、会议、培训计划等直接下达珲春市,珲春市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珲春市环保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干部双重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干部培训、系统表彰奖励、人才统计、职称评定等工作,按地级市单独立项开展管理服务。
二、行政审批调整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地级市管理。
(二)辖区内除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由省环保厅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外,其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珲春市环保局自行组织发放。
(三)新建和调整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直接报省政府。申报农村“以奖促治”项目、有机食品基地认证项目的,直接报省环保厅。申报国家及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行使地级市审核权限,直接报省环保厅。
(四)辖区内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的初审,由珲春市环保局负责,报省环保厅审批。
(五)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工作,由珲春市负责开展考核,报省环保厅提出初审意见,报环保部开展相关进口审批。
三、行政管理调整
(一)经省政府同意直接与珲春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时,珲春市按照地级市管理,每年单独核定考核任务。
(二)2015年底前,珲春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指标在延边州内协调解决。从2016年起,珲春市应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有关规定,落实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指标。
(三)从“十三五”开始,与珲春市签定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与各市(州)一并纳入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将珲春市按地级市管理开展减排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报请省政府审定。
(四)从“十三五”开始,将珲春市应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从延边州任务中剥离,按照地级市目标任务进行管理。与各市(州)一并纳入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考核。
(五)从“十三五”开始,将珲春市应承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从延边州剥离,直接对珲春市下达相应工作任务。开展相关考核时,按照地级市管理。珲春市应按照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有效性审核。
四、加大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支持
(一)在安排水、大气、重金属等污染防治项目时,对珲春市予以倾斜和支持。有关考核事项按照地级市管理。
(二)珲春市按照要求推进辖区内污染防治工作,直接向省环保厅汇报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包括规划项目进展调度、专项资金项目进展调度等。
(三)珲春市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地级市管理给予支持。我厅将帮助争取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
五、推动基础能力建设
(一)我厅将指导珲春市按地级市环境监管机构建设标准,提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等硬件配备水平。
(二)珲春市环保局要尽快具备承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工作能力。
(三)珲春市环保局要尽快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具备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尽快完成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建设。
(四)珲春市要尽快完成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五)珲春市要尽快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
珲春市要按照地级市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承担环境管理责任,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科学制定环境发展规划,大力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防范环境风险,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我厅将对珲春市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工作衔接有序,工作程序规范。对环境保护部明确规定由地级市以上环保局行使的职能,确有必要下放到珲春市的,我厅将积极与环境保护部协调,争取得到相应支持。
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此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8日
抄送:延边州人民政府、延边州环保局、珲春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