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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5-05420
分      类: 环境监管执法;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石化丙烯腈厂等两家企业环境问题调查情况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5〕41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5-05420 分      类: 环境监管执法;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石化丙烯腈厂等两家企业环境问题调查情况的函
发文字号: 吉环函〔2015〕41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25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石化丙烯腈厂等

  两家企业环境问题调查情况的函

  吉环函〔2015〕417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按照你局《关于调查处理吉林石化丙烯腈厂等两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函》(环监转〔2015〕116号)要求,现将吉林石化分公司丙烯腈厂和化肥厂环境问题调查情况函告如下:

  一、吉林石化分公司丙烯腈厂和化肥厂环境保护有关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吉林石化分公司丙烯腈厂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漓江街322号,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以丙烯腈产品为主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有10.6万吨/年丙烯腈装置4套、10万吨/年甲甲酯装置2套、0.64万吨/年乙腈装置2套、30万吨/年含硫废水制酸装置1套等共9套生产装置。

  吉林石化分公司化肥厂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合肥路27号,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生产辛醇、丁醇、苯乙烯、乙苯、浓硝酸、液氨、三羟甲基丙烷等的综合性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有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1套、24万吨/年丁辛醇装置1套、32万吨/年苯乙烯装置1套、10万吨/年浓硝酸装置1套、1.5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装置1套、6万吨/年甲醛装置1套、25000Nm3/h空分装置及合成气共8套生产装置。

  (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吉林石化分公司30万吨/年乙烯挖潜技术改造工程(环审〔2001〕138号)于2004年12月通过原环保总局验收。10.6万吨/年丙烯腈装置扩建至21万吨/年项目(环审〔2002〕321号)于2005年6月通过原环保总局验收。21万吨/年丙烯腈装置扩建至33万吨/年项目(吉环建字〔2005〕161号)于2014年4月通过省环保厅验收。甲基丙烯酸甲脂装置技术方案调整项目(吉环建字〔2006〕229号)于2013年5月通过省环保厅验收。含硫废水制酸项目(吉环建字〔2006〕230号)于2014年4月通过省环保厅验收。42万吨/年丙烯腈装置扩建项目(吉环建字〔2007〕71号)、丙烯腈废液焚烧项目(吉环建字〔2007〕268号)、10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装置项目(吉环审字〔2011〕70号)等三个项目已经取得省环保厅试运行许可,目前正在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吉林石化分公司化肥厂新建大型化肥装置(吉环监字〔88〕12号)于2004年12月通过原环保总局验收。12万吨/年丁辛醇装置扩产改造项目(环审〔2003〕214号)于2006年5月通过原环保总局验收。1.5万吨/年三羟甲基丙烷扩建项目(吉环建字〔2004〕124号)于2008年12月通过省环保厅验收。10万浓硝酸技术改造项目(吉环建字〔2007〕337号)于2013年5月通过省环保厅验收。丁辛醇驰放气隐患治理项目(吉市环建字〔2010〕130号)于2015年3月通过吉林市环保局验收。25000Nm3/h空分装置项目(吉市环审建字〔2011〕024号)于2014年12月通过吉林市环保局验收。三羟甲基丙烷废水及丁醇废水治理项目(吉市环建字〔2011〕094号)于2015年8月通过吉林市环保局验收。合成氨装置冷凝液处理系统改造项目(吉市环建(表)字〔2011〕168号)于2015年3月通过吉林市环保局验收。32万吨/年苯乙烯装置项目(吉环行审字〔2009〕1296号)、一次变系统隐患治理项目(吉环审(表)字〔2011〕513号)两个项目已经取得省环保厅试运行许可,目前正在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丙烯腈厂现有1座处理能力200t/h的预处理污水站,生产废水(11#线)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9#线)送往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清净下水及雨水(10#线)直接排入松花江。厂区建有一级、二级防控体系,设有10000 m3事故池。该厂共有5个工艺废气排放口、2个燃料燃烧废气排放口、1个废液焚烧排放口,配套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及尾气脱硫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稀硫铵液、高浓度有机废液、聚合物、废酸水、沥青质等。其中,稀硫铵一部分生产硫酸,一部分送至复混肥厂(具备资质)回收利用,高浓度有机废液送焚烧炉进行焚烧,聚合物及沥青质送至吉化填埋场填埋,废酸水由硫酸装置生产硫酸。

  化肥厂现有1座处理能力22.5t/h的预处理污水站,生产废水(11#线)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9#线)送往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清净下水及雨水(10#线)直接排入松花江。厂区依托合成树脂厂4000m3事故池和丙烯腈厂10000 m3事故池。该厂共有5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蒸汽过热炉排口,配套安装了4个火炬及尾气脱氮氧化物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丁辛醇轻重组分、三羟残夜、粗丁醇残夜、杂醇、苯乙烯残液、苯乙烯焦油、多一苯残液等,均送有资质的北方炬醌、胶州市富田化工综合利用,废保温、油泥等送至吉化填埋场填埋。

  (四)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2015年9月9日至10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对丙烯腈厂和化肥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丙烯腈厂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经吉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清净下水及雨水排放口pH值、CODcr、氨氮、氰化物达到二级标准,丙烯腈未检出;废气监测中,一丙、三丙、硫酸装置尾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达标排放,丙烯腈未检出,四丙废液焚烧炉排放口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达标排放,二氧化硫、丙烯腈未检出,二丙装置检修,未开展监测。化肥厂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经吉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清净下水及雨水排放口pH值、CODcr、氨氮达到二级标准。废气监测中,三羟单元不凝气排口的非甲烷总烃、合成氨2个排放口的氮氧化物均达标排放,乙烯过热蒸汽锅炉二氧化硫未检出。丙烯腈厂与化肥厂在同一园区且紧邻,无组织排放3个点位二氧化硫、当氧化物、丙烯腈、TSP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厂界(鱼塘方向)昼、夜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排放限值。

  二、鱼塘及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情况

  (一)地表水监测情况。丙烯腈厂北侧约500米、化肥厂北侧约1000米、老渔翁鱼塘北侧约50米为牤牛河,2015年9月9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对牤牛河监测结果显示CODMn、CODcr、BOD、氨氮、总磷、pH值、DO、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挥发酚、LAS、粪大肠菌群、石油类、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等26项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3-2002)Ⅲ类水体要求。丙烯腈厂特征污染物氰化物、丙烯腈未检出。

  (二)地下水监测情况。吉林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9月9日对鱼塘附近水井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铍、钡、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铜、钼、锌、钴、挥发酚、LAS、CODMn、亚硝酸盐、氟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镍、滴滴涕、六六六、细菌总数等26项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Ⅳ类要求,锰、硝酸盐、氨氮、总大肠菌群四项指标超标,锰2.11mg/L(标准1.0mg/L), 硝酸盐40.3 mg/L(标准30mg/L),氨氮2.89mg/L(标准0.5mg/L),总大肠菌群16000 MPN/L(标准100 MPN/L)。经咨询专家,锰超标主要为地质原因造成,硝酸盐、氨氮、总大肠菌群超标主要原因是生活源造成。

  (三)大气监测情况。吉林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9月9日对江北乡政府、哈达湾铁西村进行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土壤监测情况。吉林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9月9日对上八家子、八家子、事发地、事发地东侧进行了土壤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值、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六六六、滴滴涕等11项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三级标准要求。

  根据上述调查监测结果,信访人反映的丙烯腈厂及化肥厂排污渗漏、私埋化工废料、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不属实。

  三、当地群众信访举报及污染纠纷处理情况

  2014年5月起,信访人纪利军向吉林市环保局反映其承包的“老渔翁”鱼塘鱼大量死亡,怀疑吉化丙烯腈厂和化肥厂污染所致。吉林市环保局立即组织对两家企业进行排查,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使用暗管探测仪在厂区边界进行探测。经调查,未发现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利用暗管偷排等环境违法问题。鱼塘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未发现企业特征污染物氰化物、丙烯腈。针对死鱼问题,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令1997年13号)的有关规定,建议信访人向渔业主管部门反映。并于2014年7月17日向信访人出具了《关于“老渔翁”鱼塘环境信访案件的答复意见》。

  2015年4月起,信访人赵宏亭、纪利军等人向吉林市环保局、吉林市信访局、环保部信访办等部门继续反映该信访事项。吉林市环保局对鱼塘及周边地表水水质再次进行监测,并与4月24日组织信访人纪利军等人再次对两户企业进行排查,利用暗管探测仪对可能偷拍区域进行全面探测,对污水及雨排走向进行检查,未发现企业偷拍污染物行为,未对附近河流造成污染。吉林市环保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信访人再次出具答复意见,告知信访人如再次发生死鱼现象应向渔政部门报案,同时告知其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级环保部门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10日,吉林市副市长召开信访协调会,明确该信访事项不是环保部门的问题,由龙潭区政府协调解决。

  四、当地环保部门监管、处罚和处理情况

  吉林石化分公司丙烯腈厂和化肥厂由吉林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四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2014年以前作为国控企业,每月实施现场检查一次,2015年起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主要针对企业水、大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环境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违法行为、是否达标排放等。同时,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核算征收排污费等。丙烯腈厂和化肥厂未因环境问题受到地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环境监察总队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要求,对此开展了环境监察专案稽查,未发现信访人反映的不作为、包庇污染等问题。

  五、群众举报的其他事项

  (一)两家企业墙外发现化工废料情况。上访信中反映“丙烯腈厂和化肥厂两家化工厂墙外埋有上万平方米、深数米的化工废料硫铵”。现场踏查发现,丙烯腈厂北侧厂墙外存在部分深红色土壤,零散分布,可见范围东西长约100米,宽约20m。该红土为2015年4月,道路施工过程中开挖路基时发现,经吉林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化验分析,红土中硫离子和铵离子比自然土壤高2.5倍和10倍,未检出具有危险特征的有机污染物,未检出危废鉴别标准中的重金属,红土主要成分是化肥硫铵,不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无法确定其来源,判断为土法制取硫铵企业(小型化肥作坊)排放所致,此类企业已于2005年被吉林市政府清理取缔,该红土为历史遗留。9月14日,吉林市环保局已向龙潭区政府发函(吉市环函〔2015〕106号),要求龙潭区政府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并密切关注治理进展情况。

  (二)化肥厂院内掩埋化工废料情况。上访信中反映“化肥厂(也称102厂)院内埋有大面积化工废料硫铵,2012年有人在院内用钩机施工发现”。经调查,化肥厂院内未曾发现大面积掩埋的化工废料。经吉林市环保局与信访人核实,信访人反映是听说的,进一步询问听谁说的,信访人回答不上。此情况不属实。

  (三)公路边倾倒化工废料情况。上访信中反映“2015年5月5日,有人在高速公路边大量倾倒化工厂检修废料,吉林市环保局包庇倾倒者”。经查,2015年5月5日,吉林市环保局接到报告,称丙烯腈厂北墙外路边发现有倾倒的固体废物,吉林市固废及放射源管理站立即赶赴现场。经勘查,倾倒物为废弃包装物及废弃保温材料(岩棉)。现场有10多个鼓风机厂的工人正在收集此岩棉,经询问得知,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废旧岩棉做保温材料。吉林市环保局和龙潭区环保局对周边企业进行了排查,未发现此批废旧包装物和废弃保温材料的倾倒单位。为妥善处理剩余废弃物及岩棉,吉林市固废及放射源管理站通知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收集,于6月7日对此废物进行了安全处置。信访人反映的“吉林市环保局包庇污染”不属实。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继续加强对吉林石化分公司丙烯腈厂、化肥厂等化工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督促吉林市环保局密切关注龙潭区政府妥善处置无主废弃硫铵化肥的进展情况,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此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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