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实施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是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生态环境法制权威、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环保厅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1号)文件精神,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确保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吉林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坚持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以推进环境污染案件联动执法、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援助为基本途径,强化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建立“立足职能、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环境监管新的格局,适应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畅通衔接的新常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推动。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破除束缚,突出重点,围绕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适应环境监管新常态。
坚持示范引领。加强工作指导,注重发现研究解决问题。抓好试点示范,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全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扎实开展。
坚持注重实效。加强政策制度机制配套建设,强化措施办法,畅通协调配合渠道,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服务便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着力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和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加快推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
推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不仅能够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各类生态环境涉法矛盾,更能体现威慑预防效果。
(一)加快推动执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联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要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害、威胁各类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快与公安建立常态的监管机制。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保部门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处理。要强化日常联动执法,规范联动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要加强案件风险研判,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专案联合会商,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研究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办理。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失职渎职教育,接受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避免环境执法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环保部门要及时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为联动执法提供依据。
(二)加快推动案件审理专门化。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快开展与同级法院的对接工作,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设立生态环境法庭,没有条件建立环保法庭的地区,也要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案件,实现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专门化。没有设立生态环境法庭的督促法院部门向省委政法委和省高法报告并说明原因。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环保部门要及时提供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行政许可、污染物排放监测、行政处罚及处罚依据等证据材料。
(三)加快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律师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支持和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公益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诉讼,对涉嫌重大环境生态破坏事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在无适格公益组织的前提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加快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部门的联系,确定适格的社会组织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要对符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各类社会组织统一建立档案,加强对其的管理和指导,使其能够及时、全面、正确掌握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
建立购买法律服务援助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同司法机关的联系,在公益诉讼资质、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和协调,开展对律师组织的管理和培训。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确定一批适格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来提供法律服务。购买法律服务既可选择省环保厅推荐的律师团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适格的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服务主要是引导信访人依法进入司法程序,依法进行行政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从法律层面对信访举报人进行相关政策讲解,调解矛盾纠纷;协助环保部门审查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等相关文书,并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将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完成诉求的案件引入司法程序,提高环境矛盾纠纷、信访举报等问题的处理质量和效率。
建立诉讼费用先期垫付和胜诉原告奖励机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所要支付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合理办案成本及律师费用,都统一由环保部门通过专项基金先期垫付。案件胜诉后,由被告承担。对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胜诉的社会组织,除了可依法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补偿,同时也可以获得适当的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奖励应从对被告的经济制裁中提取,或者由政府出资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支付。
(四)加快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络或联席会议制度。指定具体负责人和专门机构,开展联系工作,及时协调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组织部署工作。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加快建立司法信息共享渠道。要健全环境违法案件的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协作机制,增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整体工作合力,促进环保部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加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信息共享渠道。加强收集环境保护司法联动、综合执法、环境公益组织和律师团队信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信息共享。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是“一把手”工程,各级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和协作。要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调度,跟踪问效,确保取得实效。要将联合执法情况纳入本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和机制建设,确保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动常态化。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完成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对接工作并出台相应实施方案,明年衔接工作要在全省全面展开。
(二)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环境公益基金。探索设立政府引导的环境公益基金,将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保部门可以与法院、财政、审计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落实经费,确保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正常运转。
(三)认真组织抓好示范,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是一项创新性、实效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研究探索,注重抓好工作示范,在联动执法、案件审理专门化、购买法律服务、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做法,发现研究解决问题,为全面开展工作提供借鉴,促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通过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政策法律业务素质和执法操作能力。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以司法衔接、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为重点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氛围,让知法、守法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加快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2
环境行政执法、环境信访与司法衔接流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