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气污染
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的通知
吉环办字〔2014〕10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按照《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4〕36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评分标准》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考核办法评分标准
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各项工作的落实,依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4〕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此评分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30分)
(一)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分)
1.考核要求
在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的基础上,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与基准年(2012年)相比下降的比例。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省政府下发《年度计划》中要求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2.数据来源
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控城市监测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评分标准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的,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基准年(2012年)相比不降反升的,不得分。
(二)重污染天数下降幅度(10分)
1.考核要求
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数下降幅度达到省政府下发《年度计划》中要求的目标。
2.评分标准
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下降幅度满足考核要求,计10分。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实际下降幅度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10进行计分。重污染天数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不得分。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70分)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6分)
1.工作要求
(1)新增产能控制: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落后产能淘汰: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3)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2.评分标准
新增产能控制(2分):根据省发改、工信部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相关材料,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落后产能淘汰(2分):根据省工信部门认定的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证明材料,考核淘汰退出任务完成情况。按期完成全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任务的,计2分;完成80%(含)以上的,计1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2分):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计1分;根据各地区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1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二)煤炭控制管理(8分)
1.工作要求
(1)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各地区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及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2)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考核年度各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12年煤炭消费总量以内;
(3)燃煤项目控制和煤炭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2.评分标准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1分):各地区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清单及年度实施计划,计0.5分;完成本地区当年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任务的,计0.5分;省相关部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4分):根据省能源局及省统计部门数据,各地区煤炭消费总量达到控制要求的计4分;未达到控制要求的,不得分。
燃煤项目控制和煤炭替代(3分):依据各地区提供的年度耗煤项目建设清单及其煤炭替代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新上燃煤项目无煤炭替代来源的每个扣1分,扣完3分为止。
(三)建筑节能监管与供热计量收费(4分)
1.工作要求
(1)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供热计量收费:各地区应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评分标准
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1分):省住建部门在各地区随机抽查30%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到100%,计1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供热计量收费(3分):依据省住建部门核定的各地区上报数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计3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7分)
1.工作要求
(1)燃煤小锅炉淘汰(含民用供暖、工业商用):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含民用供暖及工业商用),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30%;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60%;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0%;2017年,全部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执行省政府下发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评分标准
燃煤小锅炉淘汰(5分):燃煤小锅炉(含民用、工业)淘汰比例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计5分。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按实际淘汰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5进行计分。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发现应纳入淘汰范围但未列入淘汰计划名单的或已上报淘汰但实际仍继续使用的燃煤小锅炉每台扣1分,扣完5分为止。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8分)
1.工作要求
(1)工业烟粉尘治理:依据省政府下发《年度计划》要求,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所有工业企业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2)二氧化硫减排:列入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的项目按时建设完成,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年度减排计划控制目标。
(3)氮氧化物减排:列入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的项目按时建设完成,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年度减排计划控制目标。
(4)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各地区制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年度治理项目,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评分标准
工业烟粉尘治理(2分):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工业企业烟粉尘排放达标率,90%以上稳定达标的,计2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列入省政府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烟粉尘治理重点项目,未完成的每个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二氧化硫减排(2分):完成二氧化硫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的,计1分;按期完成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的,计1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氮氧化物减排(2分):完成氮氧化物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的,计1分;按期完成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的,计1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分):制定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计1分;通过查阅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台帐,结合重点抽查与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满足年度工作要求的计1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六)机动车污染控制(8分)
1.工作要求
(1)淘汰黄标车: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年度计划》要求,按时淘汰黄标车。
(2)机动车环检率:各地区应建成机动车监管平台,并按时向省及国家上报数据。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达标油品供应: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实施细则》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4)油气回收治理: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年度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评分标准
淘汰黄标车(2分):黄标车淘汰数量达到年度计划要求的,计2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机动车环检率(2分):建成机动车监管平台,按时向省及国家报送数据,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的,计2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达标油品供应(2分):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计2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10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油气回收治理(2分):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完成省政府下发《年度计划》要求全部油气回收改造任务的,计2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计分。
(七)城市扬尘污染治理(5分)
1.工作要求
(1)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
(2)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2.评分标准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3分):各地区随机抽查建筑工地20个以上。建筑工地抽查满足工作要求合格率达到70%以上的,计3分;低于70%,不得分。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2分):依据各地区住建部门提供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统计数据,核定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计1分;机扫率达到75%以上,计0.5分;机扫率未达到75%的,不得分。
(八)餐饮油烟治理(2分)
1.工作要求
现有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食堂大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新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同步建设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稳定运行。
2.评分标准
餐饮油烟治理(2分):各地区随机抽查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或单位食堂大灶10个以上。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到《年度计划》要求的,计2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九)秸秆及固废焚烧与综合利用(4分)
1.工作要求
(1)秸秆及固废禁燃: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2)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年度计划》要求比例。
2.评分标准
秸秆及固废禁燃(2分):各地区发现一例燃烧秸秆及固废的,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秸秆综合利用(2分):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考核年度要求的,计2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十)大气污染控制管理(14分)
1.工作要求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2)台账管理:针对各项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按时上报调度情况。
(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按时完成地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城市禁燃区划定工作,明确禁燃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禁燃范围、时限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5)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与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6)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公开污染源监测信息。
(7)总量控制要求前置落实与管理:新建项目应落实总量前置审核,新、改扩建项目要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评分标准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分):按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2分;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未向社会公开的,计1分;未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的,不得分。
台账管理(2分):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按时上报调度情况的计1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2分):按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计1分;编制应急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计0.5分;未编制应急预案的,不得分。遇重污染天气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计1分;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不得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2分):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比例达到要求的,计2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与质量管理(2分):依据省环保厅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考核结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达到考核要求的,计2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环境信息公开(2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类环境信息的,计2分;未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每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总量控制要求前置落实与管理(2分):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新建项目环评文件,核定是否执行了总量前置审核制度;若执行了总量前置审核制度,计2分;新建项目环评文件未按要求执行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十一)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4分)
1.工作要求
(1)大气污染防治总投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总投资要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需要。
(2)大气污染防治预算支出增长率:大气污染防治预算支出增长率要保持在一定的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应逐年增长。
2.评分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总投资情况(2分):大气污染防治总投资能够满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的,计2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分。
大气污染防治预算支出增长率(2分):大气污染防治预算支出增长率较上年增长的,计2分;保持在一定比例的,计1分;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的,不得分。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