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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4-04159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15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字〔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4-04159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15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字〔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15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环办字〔2014〕40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工业和燃煤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2014年要淘汰30%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4年起,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污防处、环评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2.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推进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稳定达标,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确保2014年底前,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处室:污防处、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3.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指导各地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到2015年,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60%,其他地区不低于50%。

  (责任处室:污防处、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4.加快发展集中供热。配合发展改革委、质监等部门,制定《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通过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替代,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责任处室:污防处、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 2014年)

  5.实施企业“退城入园”。全面排查布局差、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研究综合整治措施,实施分类治理。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污防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等产业新排放标准的实施,分行业研究制定工业烟粉尘治理达标整治方案。

  (责任处室:污防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7.压缩过剩产能。研究制定化解过剩产能行业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条件,建立和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

  (责任处室:污防处 完成时间: 2014年)

  (二)深化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

  8.加快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指导督促各地编制年度减排计划,将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重点项目纳入计划,加强对重点项目调度督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并稳定运行。

  (责任处室:总量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9.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责任处室:环评处、总量处 完成时间: 2014年5月)

  10.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对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深入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努力实施“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

  (责任处室:环评处、总量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三)深化机动车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1.加强机动车和其他移动源污染管控。建立省、市(州)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督平台,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专项督查,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处室:污防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12.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环保检验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进度。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

  (责任处室:污防处 2014年-2015年)

  13.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整治方案,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技术改造。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省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责任处室:污防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四)严格环境准入。

  14.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研究制定《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评实施方案。

  (责任处室:环评处 完成时间:2014年5月)

  15.调整产业发展布局。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建立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

  (责任处室:环评处 完成时间: 2014年5月)

  16.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研究制定和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确保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处室:环评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17.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处室:环评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18. 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9.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面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协调并配合监察部门有有关部门开展责任追究,对一些重大环境案件依法严惩,并公开曝光。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20.加强建筑扬尘治理。强化对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的密闭贮存和输送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装卸料产生扬尘。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21.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研究制定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22.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23.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研究制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措施,强化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管控。

  (责任处室: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24.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各地达到标准化建设。

  (责任处室:规划处、监测处、环境监察总队、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中心 完成时间:2015年)

  (六)加大大气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5.建设完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全部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

  (责任处室:监测处 完成时间: 2014年)

  26.加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空气质量监测网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责任处室:监测处、规划处、信息中心 完成时间:2017年)

  27.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城市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备。

  (责任处室: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28.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摸清区域污染源清单。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 污防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29.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责任处室: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30.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责任处室:环评处 完成时间: 2014年)

  31.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企业的处罚情况。发布《吉林省环境统计年报》

  (责任处室:总量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32.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33.加强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信息公开,按年度公布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责任处室:总量处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34.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处室:监测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35.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定期公布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

  (责任处室:监测处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36.推进信息共享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综合信息利用率。

  (责任处室:信息中心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八)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法律法规等支撑。

  3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扶持政策、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保建设相关环保标准,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及低碳经济试点。进一步加大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力度。

  (责任处室:科技处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38.研究制定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配套环保政策措施。

  (责任处室: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监察总队 完成时间:2014年)

  39.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推进我省地级以上城市雾霾天气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处室:科技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40.加强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机动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从源头削减对大气的污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责任处室:科技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4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研究制定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

  (责任处室:科技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42.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按照环保部《清洁空气研究计划》,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

  (责任处室:科技处 完成时间: 2014年-2017年)

  43.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和部门联动。建立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成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小组,定期会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推进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等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责任处室:污防处 完成时间:2014年)

  44.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政策。继续配合省人大环资委开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做好《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

  (责任处室:法规处、污防处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45.加快制定吉林省在用机动车简易式工况法国四阶段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放限值标准研究工作

  (责任处室:科技处 完成时间:2014年)

  46.建立健全排污交易体系。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对试点地区工作指导。

  (责任处室:总量处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47.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政策措施。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积极推动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责任处室:环境监察总队、总量处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48.统筹整合污染减排治理专项资金。研究制定支持地方开展工业、火力发电、汽车尾气、燃煤、建筑扬尘、秸杆禁烧等污染治理以及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保障方案。

  (责任处室:规划处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49.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务院《大气十条》、《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新闻宣传,策划大气污染防治主题宣传片、公益广告、挂图等宣传品,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搞好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行为准则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保护环境良好氛围。

  (责任处室:环境保护宣传中心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九)加强工作调度、检查和考核。

  50.建立“1+N”大气污染防治模式。推进工业污染治理、火力发电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生物质利用、秸杆综合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建筑扬尘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气化吉林”防治大气污染、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的实施。

  (责任处室:污防处 完成时间:2014年)

  51.加强重点工作调度、检查和评估考核。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目标任务书》,明确各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工作目标、重点项目和时间进度等。研究制订《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明确每项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协作单位。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责任处室:污防处 完成时间:2014年)

  52.起草《实施细则》考核办法。提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的具体安排,组织开展年度评估考核,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

  (责任处室:污防处、人事处、监察室 完成时间:2014年-2017年)

  二、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处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实施落实工作,按照厅内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涉及本处室、单位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内容、目标,落实具体责任人。各责任处室、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处室、单位间要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推动目标实现。一是建立专项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听取各处室、单位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面临的突出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二是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向污防处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信息(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污防处将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全厅通报工作最新进展、主要成果、重大问题、主要经验等内容。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处室、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及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抄送:各市(州)环保局。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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