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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3-03138
分      类: 土壤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1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字〔2013〕93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3-03138 分      类: 土壤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1月14日
标      题: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字〔2013〕93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14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吉环办字〔201393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截至2012年底,全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5.5%2.6%,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实施的减排体系基本形成,农业源减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十二五”削减目标(分别为10%12%)相比,减排进度仍然滞后,资源化利用水平低、治污设施建设慢、台帐资料不完善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农业源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农业源减排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新要求

    随着农业源减排工作逐步深入,国家对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部署。一是鼓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认定取缔关闭规模化养殖场的减排量。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划定禁养区,依法取缔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收集整理佐证资料,作为减排项目上报。二是鼓励养殖专业户密集地区实施畜禽粪污集中治理,国家将酌情核定减排量。各地要结合农村连片整治,在养殖专业户密集地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收集、集中处理设施,明确责任主体,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项目进行管理。三是鼓励已认定简易治理模式的规模化养殖场进一步实施治理措施,实现畜禽粪污完全资源化利用,通过提高污染物去除率形成新增削减量。各地要加快实施生物有机肥、生物质燃料、沼气工程等高效粪污治理模式,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四是鼓励结合实际,创新经济适用的畜禽粪污治理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治理模式,推广畜禽粪污用于设施园艺生产、经济作物种植、盐碱地改良等综合利用途径。

    二、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当前,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还较低,根据我厅现场检查情况,近70%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未达到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国家明确要求,对在后督查中发现治污设施未达到减排要求的,扣减已核定全部减排量,按照直排计算排放量。各地要对已认定的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对养殖规模较大、治污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的项目开展后督查,问题突出的项目必须在年底前逐一整改到位,确保达到减排要求。同时,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及时调度2013年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对2013年减排项目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治污设施按照减排要求建成投运,形成减排能力。

    三、完善减排项目台帐

    农业源减排项目台帐是减排核查核算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减排台帐管理,我厅对减排台帐目录及减排项目说明书进行了统一要求。农业源减排台帐要求高、工作量大,请各地立即着手,指导和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完善减排台帐,做好减排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佐证材料齐全完整,统计数据真实有效。杜绝减排台帐资料弄虚作假,对虚拟减排项目、伪造工程资料的地区,我厅将暂缓核定该地区所有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取消年度考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112729日,我厅将对农业源减排项目台帐进行先期集中预审。

    特此通知。

 

    附件: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台帐管理要求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1114

附件

 

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台帐管理要求

 

    一、基本原则

    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台帐应遵循“充分、可印证”的原则,做到一场一档,台帐资料应具有条理性、连贯性和真实性,能够充分反映减排效果。

    二、管理要求

    各地要指导和督促养殖场建立减排项目台帐。各规模化养殖场要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完善减排项目台帐,随时接受环保部门检查。

    三、台帐内容

    台帐资料分为必备资料和辅助资料,必备资料包括减排项目基本情况、养殖量情况、治污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辅助资料包括治污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环境监测监察情况等。

    四、核查要点

    减排项目台帐核查要点包括:养殖量是否属实、治理模式是否可行、治污设施是否建设、处理能力及消纳土地是否足够、畜禽废弃物是否资源化利用等。减排项目台帐应充分反映和印证上述内容。

 

附表

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台帐目录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项目

类别

资料名称

必备

辅助

基本情况

1、减排项目说明书

 

2、减排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治污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情况、减排成效等)

 

3、上年度环境统计基表

 

养殖量情况

1、核查期存栏/出栏量证明材料(包括畜牧部门出具的养殖量证明、检验检疫报告、销售收入记账证明、销售合同、购买饲料证明等)

 

2、上年度存栏/出栏量证明材料

 

3、栏舍面积证明材料(包括建筑面积和平面图)

 

治污设施
建设运行
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必须提供,现有畜禽养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2、治污设施设计资料

 

3、治污设施施工合同、施工材料票据

 

4、治污设施建设资金来源资料(政府补贴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自筹资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治污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6、治污设施照片(包括清粪设施、雨污分流设施、干湿分离设备、粪便及尿液贮存池、厌氧反应池、好氧反应池、人工湿地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7、治污设施运行管理记录(包括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用水量、用电量、药剂用量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8、环境监测报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项目必须提供监督性监测报告,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项目应提供自行监测及在线监测结果)

 

9、环境监察情况

√ 

 

畜禽废弃物
综合利用
情况

1、畜禽粪便销售记录、运输记录

 

2、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证明材料(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机肥厂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接收量、粪便运输记录、有机肥销售合同等;畜禽废弃物生产沼气、沼液还田的项目必须提供沼液运输情况、灌溉情况等;采用垫草垫料养殖模式的项目必须提供垫料及菌种的购买凭证、废弃垫料的去向证明等)

 

3、消纳土地面积证明材料(畜禽废弃物还田利用的项目必须提供消纳土地面积证明材料,自行配套消纳土地的项目应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未自行配套消纳土地的项目应提供土地使用合同)

 

4、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照片(包括有机肥生产车间及设备、沼气生产设备、沼液运输设备、沼液灌溉方式、垫草垫料养殖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取缔关闭项目

类别

资料名称

必备

辅助

基本

情况

1、减排项目说明书

 

2、减排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取缔关闭后减排效益等)

 

3、上年度环境统计基表

 

养殖量情况

1、核查期或上年度存栏/出栏量证明材料(包括畜牧部门出具的养殖量证明、检验检疫报告、销售收入记账证明、销售合同、购买饲料证明等资料)

 

2、拆除栏舍面积证明材料(包括拆除栏舍的建筑面积和平面图)

 

取缔关闭情况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取缔关闭文件

 

3、取缔关闭补偿资金拨付证明(按照拆除栏舍面积予以补贴)

 

4、取缔关闭前后对比照片(对比取缔关闭前后的栏舍情况、养殖情况、主要构筑物情况)

 

5、环境监察情况

√ 

 

    (三)养殖专业户集中治理项目

类别

资料名称

必备

辅助

基本

情况

1、减排项目说明书

 

2、减排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治污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情况、减排成效等)

 

养殖量情况

1、各养殖专业户核查期存栏/出栏量证明材料(包括畜牧部门出具的养殖量证明、检验检疫报告、销售收入记账证明、销售合同、购买饲料证明等)

 

2、各养殖专业户栏舍面积证明材料(包括建筑面积和平面图,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1、集中治理设施设计资料(若辖区政府规划实施,应提供相关文件)

 

2、集中治理设施施工合同、施工材料票据

 

3、集中治理设施建设资金来源资料(政府补贴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自筹资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4、集中治理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5、集中治理设施责任主体证明

 

6、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证明材料(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机肥厂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接收量、粪便运输记录、有机肥销售合同等;畜禽废弃物生产沼气、沼液还田的项目必须提供沼液运输情况、灌溉情况等)

 

7、集中治理设施主要构筑物照片(包括有机肥生产车间及设备、沼气生产设备、沼液运输及灌溉设备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8、集中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9、消纳土地面积证明材料(畜禽废弃物还田利用的项目必须提供消纳土地面积证明材料,自行配套消纳土地的项目应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未自行配套消纳土地的项目应提供土地使用合同)

 

10、环境监察情况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项目说明书

名称

 

建成时间

 

养殖种类

 

养殖数量(头、羽)

 

项目位置

 

养殖方式

 

栏舍面积(m2

 

资金投入(万元)

 

治理模式

 

粪便综合利用方式

直接农业利用

粪便贮存设施容积(m3

 

建成

时间

 

消纳土地面积(亩)

 

生产有机肥

有机肥生产量(吨)

 

有机肥生产厂家

 

生产沼气

沼气池容积(m3

 

建成

时间

 

消纳土地面积(亩)

 

生产生物质燃料

燃料生产量(吨)

 

其他方式(文字说明)

 

污水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

 

处理设施规模(m3/d

 

贮存池容积(m3

 

建成时间

 

消纳土地面积(亩)

 

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用水量(吨)

 

用电量(kw

 

药剂用量(千克)

 

上年度环统排放量情况

COD去除率(%

COD排放量(吨)

NH3-N去除率(%

NH3-N排放量(吨)

 

 

 

 

核查期排放量情况

核查期COD排放量(吨)

 

核查期NH3-N排放量(吨)

 

核算说明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取缔关闭项目说明书

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名称

 

取缔关闭时间

 

养殖种类

 

上年度养殖数量

(头、羽)

 

项目位置

 

拆除栏舍面积(m2

 

取缔关闭文件

(文件名及文号)

 

补偿资金(万元)

 

上年度环统排放量情况

COD去除率(%

COD排放量(吨)

NH3-N去除率(%

NH3-N排放量(吨)

 

 

 

 

核查期排放量情况

核查期COD排放量(吨)

 

核查期NH3-N排放量(吨)

 

核算说明

 

 

 

 

 

 

 

 

 

 

 

 

 

 

 

 

    (六)养殖专业户集中治理项目说明书

名称

 

建成时间

 

接纳畜禽粪便量

(吨)

 

对应畜禽养殖量

(头、羽)

 

项目位置

 

对应栏舍面积(m2

 

治理模式

 

资金投入(万元)

 

粪便综合利用

方式

直接农业利用

粪便贮存设施容积(m3

 

消纳土地面积(亩)

 

生产有机肥

有机肥生产量(吨)

 

生产沼气

沼气池容积(m3

 

消纳土地面积(亩)

 

生产生物质燃料

燃料生产量(吨)

 

其他方式

(文字详细说明)

 

污水处理方式

污水/尿液处理方式

 

污水处理设施规模(m3/d

 

 

污水/尿液贮存池容积(m3

 

运输方式

 

 

运输量(m3

 

灌溉方式

(喷灌、滴灌等)

 

 

消纳土地面积(亩)

 

治污设施运行

情况

用水量(吨)

 

用电量(kw

 

药剂用量(千克)

 

核查期排放量情况

核查期新增削减量情况

核查期COD排放量(吨)

 

核查期COD新增削减量

(吨)

 

核查期NH3-N排放量(吨)

 

核查期NH3-N新增削减量(吨)

 

核算说明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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