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
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吉环科字〔2013〕99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84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好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请各地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负责统计工作的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联系人:王勇 电话:0431-89963057 13500814548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实施方案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吉林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2]84号)文件的精神,了解我国环保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为指导各地全面开展我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获得我省环保服务业发展状况数据,系统掌握我省环保服务业的行业经营状况、产业结构、规模等相关信息。
(二)深入分析调查数据,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环保服务业的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动我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体系的建设,为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统计标准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按照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省环保厅科技处负责财务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监测处、生态处、环评处配合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科技处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数据填报、监测处管理各级监测站数据填报、生态处管理各级保护区管理局数据填报、环评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数据填报。各地环保局相应科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吉林省环科院作为本次调查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负责与国家总体技术组进行技术对接,统计数据整理汇总,并对填报过程中数据质量进行全程质控。
三、工作程序
统计工作可在“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在产业调查获取的单位名录中筛选出环境服务业的单位,并补充产值200万以下的单位,形成本次调查企业范围名录。在名录内单位作为调查对象,由县级机构负责入户填报统计表并上报市级统计机构进行数据审核,市级统计机构汇总辖区内所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表上报至省级统计办公室。省统计办公室汇总全省数据后将合格数据上报至国家环保部。
各级分管部门负责人应加入到吉林省环服财务统计QQ群315705766,及时获取工作动态,以便各级调查工作机构交流及答疑。
四、时间节点及内容
(一)时间节点
按报告期为年报制度,报表的统计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的2月28日前。
(二)调查范围及调查方法
吉林省从事环保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行业范围包括:环境与生态监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7,不含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7712和7713)。凡主营业务为从事以上环保服务活动且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法人单位和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均应报送有关报表。
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对符合统计范围的从业法人单位逐个发表填报,被调查单位不受行业、部门、隶属关系限制,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属地的调查统计。
各基层调查工作机构对本地区的统计单位是否属于统计范围进行进一步核实、补充。对在上级调查工作机构下发的调查名录内,经核实确不属于统计范围的单位,不再调查,并在所下发的Excel文件中对该单位所在行备注相关原因;对属于统计范围、但不在上级调查工作机构下发调查名录内的单位,补充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填报相关报表,并在上级机构下发的Excel文件中增加该单位相关信息,并备注为“新增填报单位”。
(三)调查内容
填报工作由基层调查工作机构组织被调查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环保服务业财务信息系统(填报单位版)(网址为http://hbfwytj.mep.gov.cn/tbdw/,下同)进行用户注册及在线填报。
对暂不具备互联网填报条件的被调查单位,由基层统计工作机构收集纸版报表后代其录入、上报数据。
环保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单位基本属性、生产经营情况、单位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数量等。
本次调查共分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三张表,每个被调查单位分别填写涉及的两张表,详见附表:
表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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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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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期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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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报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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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送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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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日期
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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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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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服基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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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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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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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服务业从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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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环保局相关对应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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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的2月28日前网络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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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服基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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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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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服基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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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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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调查工作机构通过互联网登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系统(调查工作机构版)(网址为:http://hbfwytj.mep.gov.cn/dcjg/,下同)对下级机构或被调查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具体审核要求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人工审核技术要求》。对审核通过的数据,通过信息系统(调查工作机构版)向上级调查工作机构报送;对未通过审核的数据,对数据进行退回操作并填写未通过审核意见,逐级返回下一级调查工作机构直至填报单位,由填报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
基层调查工作机构在数据审核通过以后,通知已通过审核单位上报纸版文件。填报单位通过登陆信息系统(填报单位版)导出本单位数据的Excel文件,打印纸版文件一式两份,由相关负责人在报表上签名,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将纸版文件一份上报基层调查工作机构留存,另一份留存备查。
省级调查工作机构完成本辖区数据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调查工作机构版)中的汇总功能,导出本辖区汇总数据,正式向国家报送本辖区各统计汇总表纸版文件。
各级统计机构应根据国家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与使用各项统计资料。
(四)数据审核及上报
由于今年是本次统计第一年度,各地统计机构与2013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12年度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数据报送至省级办公室。自2014年起,各地于每年2月28日前向省级办公室报送数据。
五、进度安排
(一)2013年度工作安排:
统计工作可在“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起始年度统计工作安排为2013年8月-10月,以后为每年2月28日前上报,分为调查准备与部署、调查实施、统计数据上报共3个阶段进行。
1.调查准备与部署(2013年8月)
各地环保局应指派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
省环科院根据国家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要点,编制《2013年吉林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要点》并在QQ上发布。
2.调查实施(2013年9月)
(1)各地开展本地区单位清查,形成本地区被调查单位名录
各地调查机构依据本方案要求,在“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坚持属地原则,结合科技处、监测处、生态处、环评处等部门各项管理工作中掌握的相关名录库,对本地区属于本次调查范围的全部调查对象实施清查,形成本地区单位清查底册;对底册中各单位的从业范围、当前经营状况、年产值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建立本地区被统计单位名录,审核后报省调查办备案。
(2)全面实施调查,组织填报
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力量,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调查填报工作。原则上由县(区)级调查机构开展直接面对被调查单位的基层组织填报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要对本地区进入调查名录的单位进行培训,指导被调查单位填报调查表,并及时解决和反馈被调查单位在数据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调查表式及填写说明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制度》。
(3)数据的分级审核、汇总与管理
各地统计机构要建立本地区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对调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和汇总。
各级统计机构要妥善保管本地区被调查单位的纸质调查表及相关资料。调查所得资料不作为对被调查单位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3.统计数据上报(2013年10月30日前上报)
省级统计办公室获取全省统计数据后,经省环科院进行数据整理审核,数据通过后上报环保部。
(二)2014年度及以后工作安排
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是经常性工作,自2014年起,每年一月底前由县级统计办上报至市州一级统计办,二月底前上报至省级统计办,省级统计办汇总后交省环科院进行数据整理,数据通过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环保部。
(三)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数据逐级审核上报机制、调查进展动态跟踪管理机制、检查与评估机制等。各地调查机构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1)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县(区)、地(市)、省各级均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基层单位填表人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数据质量负责,统计机构对本级数据质量负责。调查中重点对培训、清查、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等各环节设立专人负责的岗位,按照调查工作的统一技术要求对关键环节实施质量控制和检查。
(2)数据逐级审核上报机制。各级统计机构按照统一技术要求,按职责权限对接收数据进行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逐级上报。对于不合格数据,应形成审核意见,并逐级返回至基层调查工作机构,要求被调查单位重新填报。
(3)检查与评估机制。为保证调查质量,省环保厅相关处室对各地区调查工作的实施进度、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
1.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建立被调查单位名录情况;
3.统计工作进度、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以及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六、调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是经常性工作,各地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切实落实用于调查的财政资金,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经费主要用于全省调查工作要点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订,调查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汇总与建档,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省调查办工作开支,适当补助地方等。
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各地调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校核、检查验收等。
(二)经费预算
各地调查机构根据调查方案编制调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管理机构
本次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领导,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国家级),由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归口管理,科技司会同监测司、生态司、规财司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国家级)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依据“国家指导、地方为主”原则,实施调查工作。同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国家级)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国家级培训,为地方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吉林省环保厅科技处作为本次调查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协调、推进指导等工作,监测处、生态处、环评处、规财处配合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调查工作。
(二)技术支持机构
吉林省环科院做为本次调查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负责与国家总体技术组进行技术对接,制定我省的工作要点,开展省级培训,统计数据整理汇总,并对填报过程中数据质量进行全程质控。
(三)市、县(区)调查机构
各地统计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科室,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包括将此次统计列为经常性工作,落实各地财政经费支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到位、责任到人;组织本地区统计培训;建立本地区统计工作交流平台,开展宣传;开展清查,确定被调查单位的名单;指导被调查单位填报数据;进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数据上报;妥善保管与使用调查资料。
市级调查机构协助省调查办,负责所辖县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