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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3-03032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字〔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3-03032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字〔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2日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环办字〔2013〕3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现将《吉林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22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汽油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气污染物(VOCs)对大气环境、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吉林省《关于推进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动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意见》(吉政办发〔2012〕7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有序、稳步实施、系统推进”的原则,从2013年3月1日起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各地级市油气污染治理。2014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我省油气污染治理。治理后要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排放标准要求。

  二、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

  1.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摸清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等基础信息,并建立管理台账。

  2.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本地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时间进度,制定油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二)治理阶段

  1.各市(州)环保局根据本地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度安排,督促各业主单位按时上报改造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油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2.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4.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

  5.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各业主单位为油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一站(库/车)一案的原则,在通知书下达后的一个月内,逐站(库/车)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并按期完成治理改造。预期不能完成治理改造的要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纳入下期治理任务。

  7.各业主单位应一次完成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二次回收处理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监测系统对接。其他有条件的加油站也应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二次回收处理设施。

  8.各市(州)环保局应会商务、工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交通运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三)验收阶段

  1.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业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达标验收申请。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相关技术要求,及时组织环保达标验收。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市(州)、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县(市)区验收工作。

  2.各地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验收检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3.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要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验收检测程序:

  1.完成治理工程后,储油库、加油站的业主须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业主委托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2.检测完成后,储油库、加油站业主向县(市、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及检测报告。油罐车业主须提交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检测报告、车辆营运许可证、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3.接到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对储油库、加油站,须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对油罐车,环保部门审查后进行备案管理。

  三、进度安排

  (一)摸底调查。2013年2月底前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制定计划。2013年3月底前各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改造治理计划,报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各地环保部门于2013年4月底前在不影响当地油量供应的前提下,制订各辖区内油气污染治理计划。

  (三)治理改造。从2013年2月1日起,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应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2013年5月起各地环保部门按照治理计划,分阶段组织开展现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

  (四)检查验收。各市(州)政府所在地2013年12月底前按照油气污染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成治理验收;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油气污染治理验收。各地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报送省环保厅。

  (五)监督执法阶段。同步开展油气污染治理的监督执法工作。对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加强油气污染治理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监管。对建成油气污染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的要及时接入环保检测系统,实施在线油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油气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单位和多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形成环保牵头主管,其他单位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及时调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度,并形成工作简报按季上报省厅,我厅将结合绩效考核、 城考、创模等工作对各地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适时通报。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1.对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处理系统,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商务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罐体检验合格证,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对已建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应当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3.对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排放行为。

  4.实行有机烃气体排污许可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积极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展宣教工作,让广大油品经营单位和民众充分了解油气污染治理的意义,定期公布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动员全社会关注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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