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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2-03470
分      类: 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9日
标      题: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管字〔2012〕1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2-03470 分      类: 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9日
标      题: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管字〔2012〕1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19日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2〕18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适应当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积极推动全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进污染减排。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做到“七个坚决不批”,即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项目坚决不批;不满足污染减排要求的项目坚决不批;厂址选择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不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批;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环境应急预案不完善的环境敏感项目坚决不批;未进化工园区的石化、化工项目坚决不批;群众不满意不答应的项目坚决不批。

  二、强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与发展改革、工信、经合、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推动实施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进各类工业项目入区入园,实现污染集中防治。

  (二)各类专项规划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规划所包含的相关项目,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技术评估、更加严格的受理核查、更加严格的环评审批。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要求,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前,水电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三)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园区,入区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和审批。

  (四)对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园区规划,其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按有关规定适当从简。

  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确保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二)严格监督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规定,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三)严格执行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必须进行两次公告。第一次在建设单位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通过当地报纸、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告六方面信息。第二次在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前,要向公众公告八方面信息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两次信息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重大项目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四)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和审批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之一,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涉密项目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具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的各种承诺文件也要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环保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结果。

  (五)要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要高度关注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存在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我厅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建议环保部给予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分。

  四、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风险防范

  (一)严格落实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的两个通知(吉环管字〔2012〕13号和吉环管字〔2012〕14号)的要求,对于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涉重金属和涉尾矿库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不予受理,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二)高度重视环境防护距离的科学确定,认真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情况,认真监督建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搬迁方案的落实。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19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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