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
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2〕14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转发给你们。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之际,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期,因环境风险和污染事件等引发群体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全省环保系统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当前一个时期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要求尤为重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认真查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切实落实社会风险防范,保持社会稳定,避免因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一)高度重视防范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充分认识当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确保环境安全,有效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二)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风险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三)科学确定并落实环境安全防护距离。要认真监督建设单位切实落实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搬迁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环评导则要求,科学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如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在确定防护距离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在公众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环保厅将建议环保部给予严厉处罚。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严格监管,消除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应在设计阶段,将落实情况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
(一)立即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环发〔2012〕98号文件要求,立即组织对辖区内2008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验收和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其他有必要进行排查的自行确定。
(二)及时上报排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环境风险防范和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为重点,按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中提出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排查,边排查边整改,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三)每月上报排查和整改情况。各地从2012年8月份起,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排查和整改情况,在12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本地区年度总结报告。各市(州)环保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统一上报。
环评工作联系人:孙炎焱 联系电话:0431-89963068
电子邮箱:hpc89963068@163.com
验收工作联系人:庄庆太 联系电话:0431-89963165
电子邮箱:13943192228@139.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2012年8月17日
抄送:省内环评机构及外埠驻我省环评机构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