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2〕13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对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是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须落实防护距离内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项目信息公示等内容中应包含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及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五、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六、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节,对重点行业企业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环境风险评价篇章要一并经专家审查。技术评估至少要聘请2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的专家。技术评估意见应分别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评价篇章的可行性给出审查结论,作为环评审批的依据之一。
七、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将环保设施在设计阶段的落实情况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并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2012年8月17日
抄送: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