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2年吉林省
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吉环监字〔2012〕47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现将《2012年吉林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2年吉林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案
2012年8月13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印发
附件:
2012年吉林省加强化工园区
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化工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解决部分园区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12年吉林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 铁 省环保厅副厅长
副组长:孙伟义 省环保厅副巡视员(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 员:毕建成 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顾恩大 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
刘险峰 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处长
蔡宝峰 省环保厅总量控制处处长
李伟华 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李伟华副总队长兼任。
联 系 人:杨旭海
电话(传真): 0431—89963150
电 子 邮 箱:yangxuhai@sina.com
三、工作重点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
1.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2.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扩建和改建化工项目必须入园区发展,产业园区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园区在批准设立前,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履行相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和审批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3.深化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园内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二) 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管理
1.规范入园项目技术要求。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同时,对特征化学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园区,暂停该园区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项目的环评审批,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3.加强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加强对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认真做好对园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三) 加快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管理
1.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确保园内企业排水接管率达100%。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现有园区,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整改。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2.加强园区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3.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完善防控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1.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风险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审批后管理。
2.加快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3.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应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4.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园内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逐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二)严格环境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入园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各级环保部门应暂停新入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除外。
(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园区,依法实行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园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园内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9月)
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作重点,制定本辖区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案,并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设置情况、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上报送省厅。
(二)排查整改阶段(9-11月)
各地环保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对化工园区环保工作的全面排查,着重解决化工园区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三)年度总结阶段(12月)
各地要对加强化工园区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园区管理机构每年要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园区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