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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2-0340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09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进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管字〔2012〕1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12-0340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09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进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管字〔2012〕1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进度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2〕12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环评审批服务,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进度,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切实做到主动服务、提前介入

  (一)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利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项目谋划和进展情况,主动提供环保政策、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要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上门服务,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可研阶段同时开展环评工作,以避免环评滞后。在选址、选线,总量前置等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帮助建设单位提前谋划、早做准备。

  对于有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项目,要提醒建设单位选址要符合相关条件;对于拟穿越、占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尽量避让保护区,如确需穿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且无法避让的交通建设项目,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在保护区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省环保厅审批有关环评手续。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应告知项目单位在项目可研阶段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及时上报。

  对于需要进行排污总量前置审核的项目,地方环保部门应在项目开展环评期间,提前掌握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提供项目所在辖区内替代总量来源,经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环保厅确认。在确实无法提供辖区内总量来源时,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汇报,以便能够及时指导项目开展总量前置审核相关工作,加快工作进度。

  二、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对已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入区建设项目符合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要求的,环评报告中相关环评现状及监测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三、深挖潜力,区别办理,进一步加快审批速度

  对于申请国家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环保厅已将环评文件受理、现场勘查、技术评估、总量核定等环节集中办公、同步进行,环评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为15 个工作日。各地环保部门也要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推进重大项目的审批提速。

  四、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

  对属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牵头与环保部协调,属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向省环保厅协调、汇报。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审批 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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