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1〕13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了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吉政函[2010]91号)精神,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对产业园区的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集中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三、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以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协调。
四、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设立环境风险评价篇章,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运输和贮存等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产生的影响,提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建议和跟踪监测计划。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石化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五、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负责审查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六、产业园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受理和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同意产业园区升级和各类表彰、奖励:
(一)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三)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
七、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做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规划 环评 通知
抄送: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