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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要求,结合我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建设工程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多测合一”改革,打破行业垄断,提升服务效率,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多测合一”改革,建设工程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多测合一”。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承担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三)适用范围。推行范围包括在我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除重大工程外均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环节。建设工程中涉及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领域实行“多测合一”。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规划定位放线、规划验线、竣工阶段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竣工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

  (二)测绘机构。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进入“多测合一”市场开展业务。全省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机构名录库并公布,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各市(州)测绘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持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拥有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路桥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的测绘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各地建立的名录库,经核实后准入。

  (三)技术要求。“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执行。成果报告按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

  (四)质量监管。测绘机构应保证其完成的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研究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探索创新监管模式,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

  三、职责分工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统一、宣贯和监督落实;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3.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动态更新名录库。

  (二)各级住建、绿化、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对参照本意见执行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相关部门要协助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督促。

  (二)完善配套政策。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绿化、人防、房屋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多测合一”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或技术文件,编制统一的成果报告文本。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的办事指南,建立健全完善的“多测合一”管理体系。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多测合一”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及技术文件,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聚焦企业感受和获得感,加强宣传引导,增进建设单位、测绘机构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理解和认同。要加强督查评估和考核评价,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实践经验,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2020年1月1日后开展土地勘测定界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按本意见实行“多测合一”。2020年6月1日后开展土地勘测定界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