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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利用好耕地耕作层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是指对建设项目拟占用的耕地,通过机械或其他人工措施,将适合耕种的表土层或腐殖质层土壤挖掘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城市绿化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应剥尽剥、应用尽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具体负责。

  各级开发区参照同级政府落实相应职责。

  第二章 剥离范围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占用前应进行耕地表土剥离: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的耕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划定的黑土地边界内的耕地;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

  第七条 上述范围内的耕地,剥离区土壤质量评价指标不满足《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 (DB22-T 2278-2015)规定标准的,不应剥离或剥离后应提出表土改良培肥措施。

  第八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在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的情况下,依法查处后可不进行表土剥离。

  第九条 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可不纳入剥离范围。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十条 建设占用耕地在申请用地前,应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城市批次(或实施方案)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可和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评价、表土剥离、表土存储保育、表土运输、剥离表土验收、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附件材料等。

  第四章 剥离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要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对于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施工单位,应按照已制定的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进行表土剥离。

  第十七条 剥离的土壤应重点用于土地开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城市、村镇绿化等项目。

  第十八条 剥离的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剥离实施单位可选择剥离土壤临时堆放点集中进行存放。

  临时堆放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应考虑运输方便、防止水土流失、成本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临时堆放点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

  第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指导和规范剥离土壤的交易行为,完善剥离土壤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 鼓励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探索建立耕地表土剥离信息平台,并利用门户网站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剥离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完毕后,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单独选址项目按区域分段实施占用耕地的,可以分段申请验收。

  城市批次(或实施方案)用地占用耕地的,可按用地项目分别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分别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进行验收。

  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内容应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 (DB22-T 2278-2015)。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监理检测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土壤运输存放管护资料、土壤使用记录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开展耕地表土剥离的市、县,根据项目验收合格情况,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按照耕地表土剥离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奖励指标从省级预留机动指标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表土剥离的用地单位依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相关配套政策。

  《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