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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升资源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自然资规〔20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48号),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资源保障服务水平,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支撑,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充分保障用地空间。民营经济实施乡村旅游、农产品冷链、产地批发市场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在不增加建设用地、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总量前提下,允许优化调整用地布局。休闲度假、冰雪场地等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对充分依托山林等自然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可按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实行两个“万亩”指标计划。在省级预留的用地指标中,每年专门安排1万亩用于补充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缺口。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每年单独安排1万亩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二、加强资源政策供给,着力优化要素配置

  (三)一视同仁供应土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等享受差别化土地政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原状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大力推广“标准地”出让。积极鼓励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点。在完成区域规划条件、重要矿产资源压覆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前提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压缩项目开工时间。

  (五)允许探矿权有条件延续保留。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探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超过三次的或者在勘探期限内未能实施勘查作业的,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为其办理延续、保留手续。

  三、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促进企业降低成本

  (六)实行节约集约用地“不加价”。民营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允许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减征土地价款。

  (七)实行土地出让“低限”政策。民营企业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制定出让底价;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营利性项目,按科教用途供地,地价可略高于工业用地价格,低于商服用地价格;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途供地。

  (八)灵活运用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经营性旅游和避暑休闲设施及附属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使用“四荒”土地建设旅游及避暑休闲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九)实行地价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自行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的,可按对应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对应的50%执行。

  (十)推进地信企业降费增效。民营企业应用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民生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开发应用和增值服务时,免除使用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参考站系统、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吉林省三维基线检定系统的服务费用和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费用,开放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口和定制化服务。

  四、改进创新登记方式,服务民营企业融资发展

  (十一)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方式。对于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对以抵押贷款购买不动产的民营企业,将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同步受理、分别办理。

  (十二)推进企业“无籍房”登记。开展民营企业“无籍房”梳理排查,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主动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帐,提请政府研究解决。积极协调住建、消防等部门,完善企业“无籍房”登记所需材料,加快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资源变资产、资产转资本”。

  五、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不断优化资源利用环境

  (十三)搭建便企利企服务平台。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咨询服务机制,开通厅(局)长服务信箱和问政咨询电话等,及时受理并反馈企业诉求。要深入民营企业开展调研走访,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对接,摸底企业资源需求,实行“一企一档”,明确跟踪服务责任人(或联络员),听取意见建议,制定详实资源供给和全程跟踪保障计划,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重要时段向重点民营企业选派自然资源服务顾问。

  (十四)强化审批事前服务。全面推行自然资源领域审批事项标准化,明确申报材料名称目录,消除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资料”“有关材料”等一律取消。实行自然资源审批事项标准模板组卷报件,全面提升报件组卷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节省前期工作时间。制定政策宣讲计划,有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开展报件业务培训。在具备条件的市县或开发区,探索推行领办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疑难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十五)全面推行限时服务。对自然资源领域“只跑一次”事项和内部办理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矿业权许可发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审批事项,实行重要节点领导负责制,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对民营企业提请的其他办理事项,分类明确办结时限。

  (十六)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快捷。加快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要求,推进建立土地、林地、草地审核、审批联动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办好“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旗舰店,向企业提供统一便捷的一网式审批服务平台,推动实现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省、市、县三级的业务办理全覆盖,并纳入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2019年6月底前,自然资源领域要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各环节全流程可查询。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举措,在不动产登记窗口为民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实现即到即办,登记结果实行免费邮寄,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民营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着力提高行政效能,狠抓政策落地落实

  (十七)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各类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否则不得作出决定。坚决防止“一刀切”式执法,依法慎重对涉案企业采取责令停工、停产和关停等强制措施,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执法违法行为。

  (十八)强化民营经济政策执行。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和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实施,细化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全面梳理自然资源领域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列出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着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自然资源政策落地见效,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让民营企业尽享政策红利,增强政策获得感。

  (十九)统筹抓好督查督办。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到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建立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责的落实链条,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回路。建立省市县全覆盖的自然资源领域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把服务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和民营企业诉求事项纳入督查督办范畴,开展常态化督查。

  (二十)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支持和引导民营和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评价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开展社会评价,将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适当给予表彰,对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较低,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要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曝光,对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