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自然资办发〔2019〕13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 “三抓”项目建设年动员大会精神,深化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只跑一次”改革,现将《吉林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多案并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8日
吉林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多案并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建设项目“只跑一次”向前期工作阶段延伸,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只跑一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18〕8号)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省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预审、省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多案并审”(以下简称“多案并审”),是指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报批前,对自然资源有关政策规定的现场实地勘查和相关方案(报告)评审论证进行集中受理、统一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论证)会议,均指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多案并审”原则
第五条 “多案并审”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
第六条 单独选址项目立项前,只进行一次实地踏勘。
项目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均需踏勘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出具一个踏勘报告。
第七条 单独选址项目立项前,只召开一次专家评审(论证)会议,专家组论证或评审未通过除外。
项目需要同时开展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节地评价评审(论证)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形成一个评审(论证)意见(报告)。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项目立项前,凡具备同时开展实地踏勘和方案(报告)评审(论证)条件的项目,应同时进行。
第九条 单独选址项目开工前,只召开一次专家评审(论证)会议,专家组论证或评审未通过除外。
项目需要同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论证)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形成一个评审(论证)意见(报告),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鼓励项目单位在立项前,同时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
第十一条 鼓励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同时启动土地复垦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工作。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 “多案并审”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前,项目单位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申请,函送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件内容应包含项目所在地、用地规模、拟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项目来源依据等内容,并附送选址论证报告及相关图件。对要件齐全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员赴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实地踏勘后,及时组织专家召开实地踏勘论证(评审)会议。需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节地评价的,统一在该会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尽快提出土地复垦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方案专家评审(论证)申请,函送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附带相关方案(报告)。对要件齐全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及时组织专家召开评审(论证)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多案并审”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协调,提前介入,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
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专家由省自然资源厅从备案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专业构成应与评审任务相匹配。
应回避的专家,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审(论证)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评审(论证)专家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查验野外记录和资料收集情况,审查报告、图件、附件等内容,并根据实地踏勘情况逐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及需整改的问题。
专家组长应充分听取各专家、代表的意见,形成评审结论,明确通过或不予通过。专家组对评审意见不能统一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在专家组意见中如实记载。
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组长签名,对专家组意见负总责;每位专家均须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并对个人书面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评审(论证)会议结束后,编制单位须根据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编写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方案(报告)和修改说明须送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指定的专家审核,并由负责审核的专家书面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多案并审”服务台账,如实记载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多案并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应由市(州)、县(市、区)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和批准用地预审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