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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338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不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用地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我省严格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我省稀有的黑土地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坚守耕地红线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严格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认真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难以再生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不断提升我省耕地保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探索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为我省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矿等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地质环境治理、城市绿化等工程提供优质土壤,使耕地保护真正实现由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理转变。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

以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占用城镇周边等优质耕地或集中连片耕地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的;

(四)水利、交通等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超过5公顷以上的;

(五)临时占用耕地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除外);

(六)建设占用园地、林地、草地表层土壤质地优良等其他需要耕作层土壤剥离的。

四、耕作层土壤剥离承担单位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要求,耕作层土壤剥离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对于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实施。

五、实施办法和基本要求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实行先试点,再逐步推广。试点县(市、区)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确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经济、技术、行政以及耕作层土壤供需关系等因素,科学规划,统筹谋划,努力实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使用紧密衔接、同步实施。

(一)前期准备。对于符合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的建设项目,各地在申请用地前要明确耕作层土壤剥离单位、测定土壤肥力、测算剥离工程量和所需资金,并制定剥离实施方案作为建设用地组卷的重要内容。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各地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剥离实施方案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年末,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由省、市、县逐级对下级政府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没有按要求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考核不予通过。

(四)耕作层土壤存储。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合理设置若干个耕作层土壤存放点,并向社会公布。设置的存放点尽量选择裸土地、空闲地等未利用地。实施单位负责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运送到存放地点或指定区域。存放耕作层土壤时,要尽量与覆土区接近或便于取送。鼓励和支持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短期内暂不使用的耕作层土壤,在堆放时表层应覆盖编织物等,防止出现土壤风化、水土流失和安全隐患。

(五)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其中,剥离面积超过5公顷(含5公顷)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财务、农业等有关专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剥离面积不足5公顷的,由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相关材料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耕作层土壤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建立剥离耕作层土壤信息库,包括土壤剥离时间、存放地点、土壤类型、土壤质量、土方量等,并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七)耕作层土壤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实行有偿交易使用,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矿等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地质环境治理、城市绿化等项目。具体交易方式由市(州)、县(市、区)自行制定。对于运输距离较远、成本较高等无法实行有偿交易使用的,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用土项目需要,无偿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确保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得到有效利用。

六、鼓励政策

(一)对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市(州)、县(市、区),每个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按照剥离耕作层土壤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奖励指标从省级预留机动指标中安排,具体奖励标准在每年年初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予以明确。

(二)对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时,给予适当支持。具体标准根据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确定。

(三)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实行有偿交易,交易所得全部奖励给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

(四)对于剥离耕作层土壤无法实行有偿交易,且指定存放点距离较远、运输成本较高的,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对实施单位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耕作层土壤从剥离区运输到指定存放点的成本。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人员和资金保障。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制度保障。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建立健全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设计、监理实施、项目验收、交易规则、资金管理等配套制度和政策。

(四)用途保障。要严格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新增耕地耕作层厚度小于25厘米,有效土层厚度小于50厘米的,项目验收时一律不予通过。临时用地复垦的耕作层厚度不应低于原耕作层厚度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