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党组决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我厅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四)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落实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要求;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1、上级重要文件部署的落实;
2、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
3、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
4、党组主要负责人代表党组所做的重要讲话、工作报告。
(二)重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1、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中长期规划制定、调整;
2、全厅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3、党组自身建设、队伍建设等长期发展规划;
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与总结;
5、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
(三)人事、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事项:
1、涉及系统体制改革和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职能、编制调整方案及班子建设;
2、机关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干部和工勤人员的录用实施方案;
3、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省管后备干部及拟任省管干部人选;
4、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整和交流;
5、系统目标责任制的奖励方案、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奖惩及向上级机关推荐拟奖励人选;
6、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财务及资产管理:
1、厅机关年度财务预决算;
2、厅机关5万元以上(含5万元)非常规性大额财务支出;
3、厅直属事业单位50万元以上大额财务支出;
4、系统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5、厅机关原值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
6、职权范围内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的预算。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2、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筹集和方案;
3、群众反映强烈的群体上访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重要决策、法规、案件:
1、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
2、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决定。
(七)其它重大事项。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党组决策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预案。凡需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相关处室或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解决或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报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同意,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
(二)科学论证。对拟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预案,应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需要作出科学预测和评估择优的重大事项,党组成员应亲自参加调研,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出修改或完善的意见;涉及到群众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布预案收集反映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须先同有关部门会商;涉及地方性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沟通酝酿。凡提交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均需在会前形成文稿,除干部任免事项外,议题内容及有关资料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在会前与行政分管领导、纪检部门进行沟通。
(四)召集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应当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党组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六)形成会议纪要。对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翔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七)会后通报。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
(一)责任制度。
1、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2、党组的决议,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3、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决策重大事项负总责。应当正确把握会议导向,充分发扬民主,营造良好氛围,善于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二)自查制度。
1、党组每年对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了决策范围,是否认真履行了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2、检查应当采取查阅会议记录、听取群众意见、典型事件回顾与剖析等方法。检查结果应当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议上通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党组民主生活会应当把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自我回顾和总结,强化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责任意识。
4、对年度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党组要形成自查报告,报省委和省委组织部,主动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
(三)群众监督制度。
1、实行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定期组织干部群众对党组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群众评议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党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吸取教训;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降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本规则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