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内部会审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合法、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方式
行政审批内部会审,原则上采取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对急需办理的特殊审批项目(如省政务大厅转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等)可采取阅签联办单的方式进行。要加快办公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网上会审和审批。
二、会审依据
会审工作主要依据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划拨、限制、禁止供地目录以及国家、省下发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文件规定。
三、会审项目及参加会审部门
以下行政审批、审核项目必须通过内部会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牵头部门:规划处
参加部门:耕保处、土地利用处、地质环境处、储量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监察室、信访处、审批办。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牵头部门:耕保处
参加部门: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法规处、执法监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信访处、审批办。
(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
牵头部门:土地利用处
参加部门:耕保处、地籍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监察室、信访处、审批办、登记办。
(四)需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牵头部门:土地利用处
参加部门: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监察室、信访处、审批办。
(五)探矿权审批,即新立、转让、变更探矿权审批。
牵头部门:地质勘查处
参加部门:规划处、储量处、矿管处、地质环境处、财务处、法规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监察室、信访处、审批办。
(六)采矿权审批,即省厅发证权限内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含延续、变更登记)和采矿权转让审批。
牵头部门:矿管处
参加部门:规划处、地勘处、储量处、地质环境处、耕保处、法规处、财务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监察室、信访处、审批办。
(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
牵头部门:储量处(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采取会签方式)。
参加部门:地勘处、矿管处、地质环境处、财务处、规划处、法规处、审批办、纪检监察室。
四、会审审批程序
(一)受理
1、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经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受理。未经行政审批办受理的报件,不得进行会审审批。
2、承办业务处收到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转来的报件后,经主办人员初审,认为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及资料要求的,将项目名称、件数逐项登记。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资料要求的报件,按审查程序,退回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审查
1、承办业务处经办人员登记后,逐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承办处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组织召开处务会,做出是否提交会审会议或者退件的决定。
3、承办业务处决定拟提交会审会议进行会审的项目,主办人员核算申请项目应缴的各项费用,并填写《缴费通知单》送达财务处,财务处对《缴费通知单》进行复核。
4、承办业务处负责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缴纳有关费用。财务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完费通知单》,承办业务处收到《完费通知单》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承办业务处将决定提请会审的行政审批件通知单,提前送达参加会审处(室),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审处(室)会审时间、地点,并由参会处(室)签收会议通知。
6、对决定退件的,由主办人员写清退件理由,处长签字后,退回行政审批办公室。
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清税费的,办理退件。
(三)会审
1、会审会议由牵头处(室)负责人主持。
2、参加会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要认真负责地对会审审批项目提出会审意见,没有异议的签字通过。
3、参加会审部门对会审项目提出异议的,由牵头部门进行解答,经参加会审部门同意后予以通过;未经通过的或不能当时解答的,本次会审会不予通过,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牵头部门会后进行调查了解或组织相关材料,在下次会审会上进行说明。
4、参加会审各处及监察室均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四)报批
通过会审的审批项目,由牵头部门印制审批会审意见表,由参加会审人员代表本处(室)签字,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复核后,将会审意见与报批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厅长审核,由厅长签发。
五、责任及要求
(一)会审牵头部门对提交会审报件材料的完备和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会审的部门要采取召开处务会等形式,对会审审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行使“一票否决”权要有充分依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会审牵头部门必须按时通知所有参加会审部门,参加会审部门没有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会审会议。确实不能按时参加的,在会审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签,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处(室)负责。
(四)参加会审部门提出的意见与牵头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主管厅领导研究确定,仍达不成一致的,由厅主要领导召集相关会议裁定。
(五)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的,必须提前向厅主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规定
(一)会审审批项目涉及省直其他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
(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处(室),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审批情况,按审批编号逐项汇总,报送厅领导审阅,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室、财务处。
(三)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厅内制定的其他有关会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