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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有权机构)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追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制度。
  一、错案责任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它不依法行政的行为。
  (二)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六)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遵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追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监督检查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八)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1、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3、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4、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错案责任追究原则
  (一)错案必究;
  (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三)客观、公正;
  (四)责罚相当。
  三、错案责任追究形武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文件通报、会议批评以及面谈批评。
  (二)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主管机关(有权机构)责令错案责任人向利害关系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三)行政处分
  由主管机关(有权机构)根据过错案责任人的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错案责任人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四)赔偿损失
  因责任人的工作过错导致行政行为造成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利益发生赔偿后果的,所在机构在赔偿后,向错案责任人追偿。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错案确认程序
  (一)主管机关(有权机构)提起与受理;
  (二)指派人员对审查案件进行调查与取证;
  (三)主管机关(有权机构)有权会议决议。
  五、错案确认原则
  (一)错案结果必须与错案责任人的工作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执行规定程度。
  六、主管机关(有权机构)的处分程序
  (一)提请处分;
  (二)调查对证;
  (三)本人申辫;
  (四)决定处分;
  (五)批准和备案;
  (六)通知被处分人(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七)执行处分。
  七、错案责任追究管理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令发生错案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错案责任人的错案责任;可以直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错案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追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