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厅管理干部加强纪律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和促进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努力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厅党组工作目标提供有力的监督保证。
第三条 监督对象包括:
(一)各市州局正、副局级干部;
(二)各县(市)局局长;
(三)厅直属单位正、副处级干部;
(四)厅机关全体干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监督检查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一)公开发表或随意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意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
(二)参与、支持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厅党组决议,特别是对国土资源法规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阳奉阴违的。
第五条 监督检查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
(一)不讲民主、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的;
(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监督检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本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或公正执法的馈赠和宴请;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之机敛财的;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未按规定处理的;
(三)超标准接待和用公款吃喝玩乐,奢侈浪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四)配备、乘坐超标准小汽车的;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房、装修,再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的;
(七)在本单位或到下属单位及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或向管理相对人索要钱物的;
(八)参加赌博活动的。
第七条 监督检查违反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行为:
(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和“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五不准”的;
(二)作风霸道、欺压干部群众及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监督检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行为:
(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的违规违纪案件不认真处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二)对群众举报案件压案不查、拖案不办、上报不及时,对案件查办失之于宽,应予责任追究,但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第九条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用行政手段等形式,干预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或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继续搞个人审批的;
(二)在国土资源管理中,不按规定程序、违反有关规定审批的;
(三)在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不能秉公执法,滥用职权、随意执法,野蛮执法,枉法裁判,甚至以权谋私的;
(四)在国土资源各项收费中,巧立名目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收费的;
(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监督检查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没有按期给予组织处理的;
(三)用人失察失误的。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谈话制度。
(一)任职谈话:厅管干部任职谈话时,由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对其提出要求;
(二)专题谈话:驻厅纪检组领导有重点地同厅管干部就廉洁自律等问题进行核实问题谈话;
(三)集体谈话:对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及市(州)局领导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但尚构不成违纪的由厅党组、驻厅纪检组或人事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谈话,说明问题危害、剖析原因,促其及时整改;
(四)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档次的,由厅党组或驻厅纪检组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发信访警示函。
对群众反映较大,有错误但构不成立案查处,经谈话仍不改正的,由驻厅纪检组对其下达信访警示函,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在规定期限内,被警示人要按照要求向驻厅纪检组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被警示人整改情况,提出解除或延长警示期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一)厅管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二)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前,要主动征求上级部门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形成发言提纲。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把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解决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把个人发言提纲和民主生活会情况书面报驻厅纪检组和人事部门;
(三)凡民主生活会未达到质量要求的,要重新召开。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有所了解,没有进行个别提醒谈话,在民主生活会上也没有提出批评意见,出现问题后,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完善软环境和政行风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群众代表为国土资源系统政行风监督员,注重听取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主动与执法执纪部门沟通情况,加大行风监督工作力度。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有下列内容之一的,都必须按规定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把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在本单位的不同层面公开通报。
(一)本单位重要工作任务的安排和部署;
(二)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并购等;
(三)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和需要公开结果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审计。对现职领导干部有重点地进行任期内年度或阶段经济责任审计;
(二)离任审计。现职主要领导干部调离工作岗位,由厅财务处会同监察室、人事处对其任职期间经济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送人事、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审核。
(一)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涉及领导干部调整住房、出国(境)学习考察,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重大事项,需向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每年采取抽查的办法,对按规定报告的事项,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核。
第十八条 实行财务支出联审联批制度。单位财务支出,由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及经办人联签后,方可入账报销。各直属单位和市州、县(市)局“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
第十九条 有重点地抽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群众反映选任干部的问题,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 实行自查自纠制度。通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度考廉制度。每年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点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考核。
(一)个人述廉。由领导干部本人撰写述廉报告,全面报告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情况,在本单位年度职工大会上宣讲,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群众评廉。领导干部年度述廉后,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每半年对厅机关、直属单位及各市、州局的单项工作的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度干部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内部通报。对厅管干部违反本办法的一般性问题,视情节可对其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四条 任职资格限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到信访警示函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评先选优。期满后根据本单位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情况,由驻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票否决。对拟提拔任用和评先选优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和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对在评廉中民主测评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
(一)根据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性质及情节,凡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厅党组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干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