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职工教育管理制度
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更好地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新机制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教育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全厅的中心工作,以提高职工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政能力为目的,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新体制提供人才、智力保证和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二条 职工教育要按照成人教育的特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动适应、服务,分层次、类别地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厅人事教育处,是职工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全厅职工教育工作实行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全厅职工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厅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岗前培训、拟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和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拟举办培训班,需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厅人事教育处,厅人事教育处综合平衡后,制定出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经批准的培训计划,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处室(单位),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厅批准的培训计划,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应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明确、具体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经主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厅人事教育处进行审查,并报主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培训通知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印发。
第六条 提出培训方案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是教育培训的主办单位,厅宣传教育中心是具体承办单位。培训方案由主办单位提出并经批准后,交给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各处室要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保证学员的参训率和培训质量。
第七条 对计划外的临时办班,需事前与人事教育处进行沟通,经同意后再履行程序。厅其他处室和单位不得擅自下发培训通知,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班的处室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须以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坚持专业对口,以业余学习为主,以招生规定为条件。
第九条 厅机关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处室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交将下年度本处室拟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计划报人事教育处,经综合平衡,提出培养计划,提交厅领导研究决定后,方可参加学习。
第十条 参加在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历(学位)学习的职工,必须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骨干。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厅机关职工,其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和考前培训费由本人承担;学费由厅和个人各承担50%。由厅承担的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一并报销,原则上每人只能报销一次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因自身原因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学习费用自理。参加正式研究生班和出国学习人员的费用,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学成后3年内不准调出本系统(上级组织另有任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教育经费,应在本单位本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支,做到专款专用。职工报销教育培训费用,应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