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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吉林省党政机关省内外公务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厅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文明节俭的原则,坚决杜绝讲排场等奢侈浪费行为。
  (二)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应根据接待对象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提供食、宿、用车等服务。原则上在厅机关食堂自助餐厅就餐,需在厅机关食堂包房或出外接待的,应经接待处室的主管厅领导批准。
  (三)接待对象需要提供报销单据的,应按发票实际数额向接待对象收取食、宿费。严禁不收取食、宿费而提供报销单据的行为。
  (四)公务接待不安排进口酒、高档酒,原则上只安排地产酒。没有特殊情况不安排饮料和香烟。餐饮要突出地方特色,控制菜肴数量,体现节俭,避免铺张浪费。严禁食用国家明令禁猎的野生动物。
  二、公务接待的范围
  (一)国土资源部来我厅进行公务活动的部级、司(局)级领导(包括离、退休的上述级别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外省(区、市)国土资源系统来我厅进行公务活动的处以上干部及工作人员;
  (三)省直有关部门来我厅进行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各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市(州)国土资源局领导;
  (五)其他确需公务接待的有关人员;
  三、公务接待陪餐要求
  (一)部、省、外省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和市(州)政府领导,由厅领导陪餐。
  (二)本省市(州)局和县(市、区)政府领导,原则上由相关处室领导陪餐。
  (三)厅领导陪餐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一般不超过2人。
  四、公务接待程序
  (一)机关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对口处室负责接待。
  (二)在自助餐厅就餐的,接待处室应至少提前1小时向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接待通知单》,由接待处室处长(或副处长)签字后,返回办公室确认〔无处长(或副处长)签字的无效〕,由办公室通知机关餐厅安排就餐。未接到办公室通知餐厅安排就餐的,餐费由餐厅自行负责。
  (三)在餐厅包房或需出外接待的,接待处室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接待通知单》,经接待处室主管厅领导签批后,返回办公室确认(无主管厅领导签字的无效),由办公室通知餐厅或安排出外就餐。
  (四)上级部门或外省国土资源系统来我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对口接待处室应至少提前1天,将经厅领导签批的接待方案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方案进行安排。
  (五)负责接待的处室要严格执行办公室核定的接待标准,擅自提高标准形成的餐费由接待处室自行负责。
  (六)就餐后,接待处室承办人员要认真核对就餐总额,并由处长(或副处长)在结帐单上签字。若未在规定时限内就餐,应将《接待通知单》及时交回办公室。
  (七)厅机关有关人员确因紧急公务需要安排食宿的,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接待通知单》,经主管厅领导签批后,返回办公室确认(无主管厅领导签字的无效),由办公室具体安排(只安排工作餐,住三人间或标间)。
  (八)办公室每月将机关公务活动的接待费执行情况提交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审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