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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预防和减少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会审会,承办处室应通知信访处参加。
  第三条  信访处主要参与下列审批项目的会审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探矿权许可、采矿权许可、违法案件审理等会审会议。
  第四条  承办处室应在会审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拟上会的有关材料提交给信访处。
  第五条  凡是群众来省进京访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全部录入省厅建立的《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会审会议要充分利用,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 凡上会的建设项目信访问题突出,或者项目所在地信访问题没解决,信访量较大的,不予通过会审。经厅领导同意后,暂停该项目或该地方建设项目审批。
  第七条  因探采纠纷引发群众上访的,暂停受理项目报批。
  第八条  会审会议结束后,信访处对因信访问题没解决而暂停履行审批手续的,信访处书面告知承办处。
  第九条  对暂停审批的会审件,省厅下发《建设项目暂停履行审批手续告知单》,同时抄送涉事单位。涉事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条  当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反映的问题应书面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报省厅,并保证不再因此类问题引发群众上访;确属信访问题已经解决的,经厅领导同意,信访处负责通知承办处,可以继续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信访处有明确意见不予通过的会审件,承办处继续履行审批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厅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 
建设项目暂停履行审批手续告知单
  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6]17号)及《吉林省国土资源预防和减少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工作制度》规定,你处于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次会审会议中,           (建设单位),
  的    (建设项目名称),位于      市    县     镇   村,因        (信访问题未解决)。经研究,暂停该项目继续履行审批手续,待信访问题解决后,再履行审批手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