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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案件公开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审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关是政策法规处。
  二、审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自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调查核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本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问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本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调查审查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厅长审批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适当廷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制作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