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纪、政纪,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保证秉公执法,廉洁从政,根据中央、部、省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反腐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的表率。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从政,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审批和土地使用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登记发证以及各种项目的立项、验收、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结果确认中,索取和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让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服务对象宴请,违规为亲友、熟人审批、办证提供方便条件;
(二)在处理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受理行政复议事项中,接受被查处方以及行政复议当事人的钱物、宴请,做出有失公平的处理;
(三)在各项行政性收费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有关规定,巧立名目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标准或减免收费,私设小金库,乱支滥发,公款私存或变相集体私分;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中违背上级规定的原则、程序,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有意在干部考察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捞取个人好处。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以权谋私,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直接或间接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和社团组织兼职或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公款支付配偶、子女、亲友学习、培训费用,妨碍涉及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配偶、子女在自己所在单位及其所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拍卖、投标,及从事各种经营承包、各中介活动;
(五)在下级或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接受其提供的私人外出减免费旅游、度假、探亲访友等利益;
(六)向下级或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七)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馈赠。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因公出差接受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接待,擅自变更路线,绕道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活动;
(三)违反规定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银行信誉卡和其他馈赠;
(四)违反规定借结婚、发丧、过生日、晋级、迁居等活动,进行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五)未经批准公款配备、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六)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豪华小汽车;
(七)公款配备住宅电脑,公款支付上网费。
第五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上述规定,并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对照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组织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或本机关;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第七条 在对有关违纪人员处理的同时,还应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机关党委、厅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