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按照《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政务活动、政策研究等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原则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
第四条 政务信息的主要功能是服务、参谋、协调、沟通和控制。主要任务是:反映国土资源系统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决策实施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树立“政府政务活动的运行过程就是政务信息的传递过程”和“全体公务员都是信息员” 的大信息观念,发动全员办信息,强化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六条 省厅是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中心,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在厅长的领导下,由一名厅领导主管,厅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处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成一名领导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由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处(科)室、事业单位和基层所应当由主要领导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创造条件,安排信息员列席本级领导研究工作的专题会议、阅读文件和资料、随同领导外出调研及考察等。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基础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政务信息开发、信息员培训、配备及更新设备和组织开展信息调研、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由主管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和具体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工作部署,研究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正常运转。
(三)结合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中心工作及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搞好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主管领导、专(兼)职信息员组成。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指定一名以上专职信息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各处(科)室、事业单位和基层所应当指定一名专(兼)职信息员。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职能、业务及部门的规章制度;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深入调研,努力探索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中的新问题,提炼出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观点和建议。
(四)报送的信息要以事实为依据,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反映的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为领导决策和决策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报送、传输、反馈和存储工作。
(二)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紧急突发性信息,并在处理后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做好政务信息处理各个环节中的保密工作。
(五)组织政务信息调研。
(六)完成本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更换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一)上报信息应遵循政治性、政策性、全面、真实、准确、快捷、喜忧兼报的原则,要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二)下级部门有向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义务。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三)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签发。为确保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有领导签字或加盖本单位公章,责任编辑应当署名。否则,上级部门对报送的政务信息不予采用。
(四)省厅不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报送信息;省厅应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报送的信息认真筛选、采编后,每周向厅领导报送;各市(州)局、政务信息直报点每周要向省厅报送1条以上信息;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每周至少向省厅办公室报送1条信息。
(五)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送省厅办公室。
(六)政务信息报送的重点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各项国土资源工作的部署、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作法,取得的经验和效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提出国土资源工作建议;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及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情况。
(七)政务信息的报送方式以电子邮件为主(省厅政务信息电子信箱网址及通讯地址见《吉林国土资源信息》),其他方式为辅。报送形式以文字为主,根据内容、题材的需要,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紧急信息,也可以用电话形式报送。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通报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政务信息通报制度。
(二)省厅每季度以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通报政务信息的采用情况,并定期向各单位通报政务信息报送参考要点。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约稿制度
(一)政务信息约稿制度应纳入公文处理程序中,对上级政务信息约稿实行督办制。
(二)约稿分为上级约稿和同级约稿,通常以《政务信息约稿通知单》的形式进行约稿。约稿单位应明确约稿内容、上报时限、约稿要求。
(三)受约单位对上级约稿或同级约稿要按要求认真办理,及时组织人员调研、撰写、上报。对不能完成约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受约部门要向约稿部门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直报制度
(一)由各市(州)局向省厅分别推荐1-3个县(市)局信息直报点,被确定为省厅信息直报点的县(市)局,必须按照省厅的要求上报信息。
(二)省厅对信息直报点进行业务指导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引入竞争机制,对信息直报点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黄牌警告制”和“红牌取消制”。凡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信息直报点,省厅取消其信息直报点资格,由市(州)局重新推荐。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质量考评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政务信息考评制度。
(二)省厅考核实行记分制:《吉林国土资源信息》采用一条记2分;《吉林国土资源信息(专报厅领导)》采用一条记5分,厅领导批示一条记10分;调研信息采用一条记5分;《吉林国土资源信息(上报)》采用一条记5分,上级机关采用一条记10分。对信息失真、漏报、瞒报的,一经查实,每条扣20分。
(三)对非直报点的县(市、区)局上报的信息,省厅每采用一条,按本条第二款标准将分数记入所属市(州)局。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反馈制度
(一)省厅建立政务信息反馈制度。对有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省厅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登记备查。
(二)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报送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奖励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政务信息奖励制度。
(二)省厅根据各单位年度积分情况,年终进行总评,评选出政务信息上报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并给予优秀信息员相应的物质奖励(奖励额度和形式由信息员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不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未完成第十六条规定任务的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个月内有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连续两个月未完成任务的,限期整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任务的,取消该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年度评优资格并调整信息员。
(二)对误报、漏报重大信息的,除追究信息员责任外,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保密和存档制度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在政务信息的接收、编辑、传递过程中,凡是涉及带有密级的各类政务信息,严格按保密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严防泄密。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存档工作,对所编发的各类信息的审核稿和印发稿,都要归档保存备查。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对不涉及保密的政务信息全部对公众公开。
政务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报刊、公示板、显示器和各级国土资源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承办,厅科技外事处、厅办公室、驻厅纪检监察室要做好配合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全面工作;科技外事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网络建设;厅办公室负责动态政务信息的提供及保密审查;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必须公开:
(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四)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六)除涉及保密以外的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
(七)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标准、程序;
(八)土地、矿产年度计划、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出让结果;
(九)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律咨询服务、举报投诉电话和政务信息网站网址;
(十)国土资源工作的动态信息;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要求获取政务信息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按《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其他规定,按《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六章 政务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内部网络和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的步伐,并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资料数据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