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厅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厅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办理财会事项,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厅机关的收支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合理组织国土资源费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实行预算全覆盖,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厅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处室和个人办理收支业务必须在财务总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严禁在账外设置“小金库”。
第六条 厅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厅长和主管财务副厅长的具体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厅机关的收入由应缴款项收入和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组成。
应缴款项收入指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基金。
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指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回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 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的取得必须合法,并及时入帐,分项核算。
第九条 厅机关的应缴款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部、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依法定程序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十条 厅机关的应缴款项由相关业务处室向财务处提供“缴费通知单”。财务处对转来的“缴费通知单”上所列应缴各项费用数额核准后,由缴款单位按照规定缴入国库或规定的银行账户。完费后,财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完税费手续通知单”转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接到财务处的“已完税费手续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厅机关的各项应缴款项的减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减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对于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由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中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登记持有时间,勘查采矿登记证有效期等进行业务审查,并向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由财务处会签后提请主管厅领导审签。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厅机关的经费支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用款计划申报制度。经费支出实行额度审批。
厅机关于每年十月下旬编报部门预算,各处室要于十月中旬前对可预见的较大项目开支向财务处提交用款计划,厅财务处根据财力情况平衡汇总,编入部门预算;各处室购置办公设备,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审定后报财务处编入部门预算内。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后的项目开支,财政厅原则上不再安排,特殊情况的较大开支和不可预见费,要附相关文件和编报详细预算由财务处报财政厅审批。
支出管理审批程序: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财务处审批;支出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由主管财务副厅长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由厅长审批,对数额较大的支出由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管理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矿山环境保护项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一口进、一口出”,即各类项目和预算先报财务处,初审后录入项目库并转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和论证,业务处室审查和论证后再回到财务处提请厅长办公会或相关厅领导审定后报财政厅。
项目预算编报必须翔实准确,国家或省有要求的,必须附国家或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日常公用支出管理
日常公用支出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重点控制招待、会议、差旅、车辆等费用。
(一)招待费。招待费由厅办公室归口管理,结算招待费由办公室经办人、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办公室的厅领导签字。由经办人写明招待事项、招待人数、招待标准。各处室接待须由处室经办人写明招待事项、招待人数、招待标准,并由处室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再由办公室履行招待手续。
(二)会议费。厅机关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数。全省大型工作会议报省政府批准并请领会议经费;厅机关各专业会议由各处室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审查,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办公费及报刊杂志费。由厅办公室负责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计划送财务处,审定后由厅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办理。各处室订阅报刊、杂志统一由办公室提出年度计划,财务处核准后支付费用,办公室统一订阅。
(四)车辆燃修费。车辆费用由车队负责人、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财务处结算。车辆燃油定点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车辆大修要经过办公室和财务处的同意,杜绝大修中的不合理开支。
(五)水电费、取暖费、电梯维护费、设备及房屋维修等费用由厅机关物业部管理,费用由厅机关垫支,按面积分摊到各单位。
(六)培训费。各类培训班统一由人事教育处管理,培训经费实行以班养班。
(七)差旅费。严格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财行[2007]852号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厅(局)级30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150元;省内出差住宿费上限厅(局)级24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120元。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接待单位不安排伙食、出差人员自行就餐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费等支出。若自带交通工具出差,每人每天补助公杂费15元。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其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只报销在途期间费用;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由单位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发生的绕道交通费,扣除直线单程费用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超过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
差旅费审批程序如下:
1、国土资源部及各司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培训班,各处室要将书面通知送厅办公室挂单,由主管副厅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国土资源部及司局和省政府以外的会议或培训,原则上不得参加。
2、出差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原则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含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或50岁以上工作人员到路途较远的外省出差,可以乘坐单程飞机。其他人员如因路途遥远或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乘飞机的,应事先与财务处沟通,并请示主管财务副厅长同意,可乘单程飞机。因工作需要乘坐往返飞机的要经过主管财务副厅长审批。
3、到外地考察,须由考察处室写出书面考察方案,经主管副厅长和厅长同意后,方可借差旅费。
4、到北京汇报工作,经处室负责人、主管副厅长同意、主管财务副厅长审批后可借款和报销差旅费。
5、下基层到市县检查或调研,须经处室负责人、处室主管副厅长、主管财务副厅长同意。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15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结清借款。逾期超过本年度未结者,财务处定期从工资中扣回所借款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厅机关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修、盘点等。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建帐、核算;各处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各处室如需购置固定资产,于每年十月中旬报计划,办公室审查后,由财务处列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由财务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处室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厅机关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活动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大型会议费、大额办公费、车辆大修费等较大支出,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购买物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借款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