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办理
对来自本机关外的公文要严格按照本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处置与管理。
(一)签收
对收文认真鉴别、清点、核对、检查,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注明收文时间。
(二)登记
文书收到来文后,要及时登记并填写文书处理卡片,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三)拟办
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性质、内容、标准、要求,提出拟办或传阅意见,由文书分送有关厅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厅领导及处室传阅。拟办意见要简洁、明确、具体、得当,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按《办法》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公文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
厅领导对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的公文提出决策意见,批示给承办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
(五)承办
承办(主办)处室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
(六)催办
文书根据承办时限和有关要求,及时对承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加速公文运转效率,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存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处室承办人员要及时按要求将公文送办公室文书存档。
二、发文办理
在拟制、处置与管理制发公文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发文程序。
(一)拟稿
拟稿由承办(主办)处室负责。文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种妥当、格式完整,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一般不应超过3000字。
(二)审稿
承办(主办)处室拟出文稿后,处室领导要从事实、法律、法规、政策和文字、逻辑结构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
(三)会签
公文若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部门,有关处室(部门)间必须做好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四)核稿
拟发公文在送厅领导审阅、签发前,一律经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厅领导一般不予签发。核稿重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待核文稿必须打印清楚,按要求填写好发文处理单,完备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五)签发
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厅领导审阅签发,厅领导在发文处理单上签署意见、姓名及日期。
(六)编号
厅领导已签发的公文,由拟稿处室送文书登记,编发文号。
(七)印制
机关公文以及其他材料的打印,由文印室统一负责;印制文件前,拟稿处室要对打字文稿进行认真校对,确保文件质量。
(八)用印
印制完毕的文件由拟稿处室进行检查无误后,送文书盖公章。原则上未经厅主要领导签字的文件,不予用印。
(九)分发
手续完备、印制完毕的公文,由拟稿处室按发放范围及时装好信封,送交换员寄出或送达。
(十)其他
要尽量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一定要发的文件,要主题鲜明,注重实效,解决问题,保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