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深入做好全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就全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赋有下列职责:
(一)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本行政区内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并负责催交;
(二)承担本行政区内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内残采、复采小煤矿地质资料和矿山动态监测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四)承担本行政区内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料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管理好本行政区内的地质档案资料,并提供社会利用。
二、为提高汇交地质资料质量,使地质资料汇交与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统计等工作有机衔接,汇交地质资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要在地质报告评审后,按评审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地质资料进行修改。然后,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将修改后的地质资料送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审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对地质资料纸质载体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地质资料汇交通知单》(见附件1);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三)省地质资料馆按照《地质资料汇交通知单》进行接收并对电子文档进行质量验收;
(四)省地质资料馆验收合格后出具《地质资料汇交证书》(见附件2),并对按规定将需要转送国土资源部的地质资料进行定期转送。
(五)已规定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地质资料汇交证书》。
(六)矿业权申请人取得《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后,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七)矿业权申请人在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书》后,方才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
三、实行地质资料汇交跟踪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探矿权申请入手,对探矿权人勘查工作期间,一直到探矿权人转让、变更、延续探矿权和申请采矿权的全过程,分步采取措施监督地质资料汇交。
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探矿权登记区域、勘查工作年限、工作程度等情况,建立地质勘查项目目录,实行目录管理。每季度,将目录向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通告一次。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列入目录的项目,按照勘查期限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人,如期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每季度,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通报地质资料汇交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建立地质资料汇交评价档案。对应汇交地质资料而未汇交的,列入不良记录,在催交期限内仍不汇交的,依法采取措施。
四、建立地质资料汇交保护机制。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需要保护的,可向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地质资料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时起计算,保护期不超过5年;需要延期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保护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方式可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勘查项目进行矿产地、有价值工作区和空白地确认时,对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提出有偿使用意见,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签订有偿协议后方可申请勘查项目;对应汇交地质资料而不汇交的,将按空白地处理,地质资料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矿业权申请人提出有偿使用要求。属国家出资形成的地质资料,不汇交的,停止地质资料持有人一切新的矿业权审批。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地质资料保管部门和管理人员,不得非法公开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五、矿业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对应该汇交地质资料而未汇交的矿业权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至全部地质资料汇交之日止,停止受理矿业权人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包括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对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资料的汇交负有连带责任,有义务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汇交地质资料。在该地质项目未汇交地质资料之前,该地质勘查单位不得承担市场项目。
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步伐。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立足于现行保密制度和保护制度,通过明确程序、技术处理、加强服务等方式,使所有馆藏地质资料都能被社会利用。加速地质资料数字化进程,逐步实现资料信息网络化和快捷查询。
七、加强地质资料保管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逐步建立地质资料库,并有专人进行管理。保管地质资料要有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晒等设施,防止受到损失和破坏。
规定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汇交的地质资料,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认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归档。汇交的地质资料要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和编写要求,资料齐全、完整,制印清晰,装订牢固。
附件:
1.地质资料汇交通知单
2.地质资料汇交证书
附件1
地质资料汇交通知单
地质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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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交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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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交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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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报告 |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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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图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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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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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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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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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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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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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著录表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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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文 档 |
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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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登记表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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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份 数 |
一式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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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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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管理 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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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地质资料汇交证书
汇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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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质资 料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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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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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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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交 地 质 资 料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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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地质资料: 文字报告 册;附图 张;附表 册; 附件 册; 审批 册。 原始地质资料:
实物地质资料:
电子文件: 光盘 张; 其他资料: |
汇交 管理 机关 盖章 |
汇交管理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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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汇交凭证是你履行汇交义务的证明,也是你维护合法权益的凭证,请妥为保存。
在办理地质资料延期保护、采矿权申请时请出示此凭证(或复印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此证随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