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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是指公民以本人真实姓名、联名或匿名等形式对国土资源部门职能范围或者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行为。

  第三条 举报的方式可以是来信、来访、传真或其他方式。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反映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二)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 省厅受理的举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是:

  厅信访处受理举报后,填写《举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单》,信访处提出拟办意见,按照职责分工,需要厅信访处办理的,由信访处办理,需有关处室办理的,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转有关处室办理。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属省厅直接处理的,要落实专人办理;属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并负责督办。一般信访事项在2个月内处理结束;初核信访事项要在3个月内结案;对重要、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厅领导同意后,可延期结案。

  第六条 举报人应遵守如下条款:

  (一)要尽可能据实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违法违纪线索和有关证据,积极配合调查。

  (二)在已告知举报事项被受理及调查期间,不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在其它场所散布有关举报情况。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信访举报事项要强化责任,认真办理。

  (一)对受理的实名举报,要认真分析,准确判别,必要时可进行核实确认。对不易判别为实名举报的,作为匿名举报处理。

  (二)调查处理实名举报,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

  (三)承办部门必须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受理的匿名举报,要认真分析、判断反映问题的真实程度,对真实程度较大的要认真办理。

  第八条 承办处室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结案后,应及时向信访处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 省厅受理实名举报后,根据信访人要求,可以适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一)反馈内容。主要包括举报问题的受理情况、承办单位、调查处理结果等,但不得将被举报人个人隐私,处理决定的过程,调查取证中的证人、证言等情况泄露给举报人。

  (二)反馈时限。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告知举报件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情况;在举报问题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若不能告知,应说明原因。

  (三)反馈方式。可采取当面反馈、电话反馈或其它反馈方式。

  (四)反馈程序。实名举报反馈工作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信访部门派员参加。承办单位对实名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结论,报主管厅领导同意后,进行反馈。

  第十条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能视为诬告。

  第十一条 凡实名举报件,一律作为密件管理。

  (一)凡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实名举报,必须由专人保管并负责办理。

  (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交办实名举报件时,应视情隐名或摘转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并尽可能减少运转环节。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在受理举报、向举报人核实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反馈时,都要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举报承办责任追究制。

  (一)对举报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无特殊理由,延误办理,引起矛盾激化的,要追究承办单位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实名举报失密泄密,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