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年度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必须接受年检。
新设立的矿山企业,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
第四条 全省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一) 中外合资和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山企业,由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年检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国土资源局实施年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内由省国土资源厅、市级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原则上由市级国土资源局实施年检,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实施年检。
(三)县级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负责对由本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施年检。
(四)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矿山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检。
第五条 年检内容:
(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 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四)采矿权有偿出让、转让情况;
(五)“三率”指标执行情况;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七)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八)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年检程序:
(一)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
2.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正本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4.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账、资源储量资料;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7.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采矿权人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年度报告书和有关材料。年检实施机关收到采矿权人报送的年度报告书和有关材料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对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修改和补报有关材料的,应于2月底前通知采矿权人。
(三)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四)年检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年检实施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五)县级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5月5日前向所在市级国土资源局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年检总结统计表(见附件2)。各市级国土资源局于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年检总结统计表。省国土资源厅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和总体汇总情况。
第七条 年检采用对年度报告书及有关年检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实地抽检率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在年检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没有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施工,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浪费的;
(四)擅自转让、转包、出租、抵押采矿权的;
(五)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
(六) “三率”指标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
(七)违反矿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矿山环境保护规定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核减非正常消耗矿产资源储量的;
(十)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采矿权人在限期整完成整改,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
在限期整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由年检实施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年检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的,由年检实施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年检实施机关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年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样本)
2、年检总结统计表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样本)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
填写要求
1、本年度报告书适用于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争理办法》登记注册的采矿权人。
2、年度报告书应由采矿权人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3、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年度报告书、上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报送年检机关。
4、填写年度报告书中各栏目内容必要时可适当添加附页,粘贴于相关页之后。
5、采矿权人名称:按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名称填写。
6、年检意见由年检机关填写。
7、矿产开发利用情况一栏内容:(1)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广区范围、开采方式、主要开采矿种、企业名称等事项变更情况;(2)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缴纳情况;(3)采矿权专让情况;(4)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考核及生产台帐、销售台帐、图件的建立健全情况;(5)矿山统计年报表等材料上报准确、及时情况;(6)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情况;(7)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情况;(8)上年度年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8、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经年检机关年检工作结束后留存一份,其苦分送上级年检机关、采矿权人各一份。
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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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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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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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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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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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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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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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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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矿石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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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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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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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开采 回采率(%) |
设计: |
核定开采 回采率(%) |
核定: |
选 矿 回收率(%) |
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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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
实际: |
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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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费款 缴纳情况 |
应缴额 (万元) |
减免额 (万元) |
实缴额 (万元) |
欠缴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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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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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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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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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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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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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采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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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采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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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开采能力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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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采能力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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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年限 |
年 |
尚可服务年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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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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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检 意 见
实地检查情况 |
年检人(签字) 年 月 日 |
年检意见 |
年检人(签字) 年 月 日 |
年检结论 |
年检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上级年检机关抽查意见 |
年检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年检总结统计表
200 年度各类矿山年检和抽查情况统计表
类别 |
持证 矿山数 (个) |
应检 矿山数 (个) |
实检 矿山数 (个) |
年检率 (%) |
不 合 格 |
抽检 矿山数 (个) |
抽检率(%)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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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 |
本年度 |
较上年 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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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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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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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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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度各类矿山年检主要内容统计表
类别 |
“三率”指标 |
综合开发利用 |
矿山统计年报 |
依法 开采 矿山 数 (个) |
交纳税费矿山 数 (个) |
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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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矿山数 (个) |
考核 矿山数 (个) |
可利用 矿山数 (个) |
已利用 矿山数 (个) |
年报 填报数 (个) |
年报 合格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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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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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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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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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度各类矿山年检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类别 |
取缔非 法采矿 (个) |
注销 许可证 (个) |
吊销 许可证 (个) |
侵权 越界 (个) |
追征 补偿费 (万元) |
罚没款 (万元) |
没收 矿石 (万吨) |
刑事 处罚 (起) |
其 它 |
省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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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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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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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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