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厅外事管理工作,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土资源厅日常外事工作由厅科技外事处具体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
一、外事接待
(一)外事接待工作要适应我国对外政策和策略的要求,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特点和外事工作需要。
(二)在外事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接待方案,其中包括迎送、会见、会谈、住宿、宴请、参观、座谈、旅游和新闻报道等。接待安排要热情礼貌周详。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
(三)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计划,要按规定进行报批。
二、出国人员的确定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应坚持“少、小、精”,讲求实效。
(二)对派出团组一定要从严要求,要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内容,不能搞变相出国旅游。各单位对派出的出国人员负有审查责任,在选派出国人员时,要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严格把关,要选派政治表现和思想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
(三)省政府、国土资源部或国家、省其它相关部门组团要求或邀请我厅派员参团的,由科技外事处按领导批示形成初步方案,报主管外事副厅长和厅长审定。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团须征得省主管领导同意。
三、对出国团组、人员的管理
(一)要加强对出国团组、人员的管理和外事纪律教育。
(二)派出团组和人员在外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完成任务。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必须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注意内外有别,提高警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守国家机密。
(三)出访团组在外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团员要自觉服从团长的领导,必要时,出访团组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出访团组在外期间要自觉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四)所有出国团组和人员要在回国后20天内提交出访报告。
(五)加强护照管理。出访人员要切实保护好护照等重要证件,防止丢失。回国后按规定及时上缴护照。
四、出国经费的管理
(一)出访费用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自理,邀请外宾来访的费用由邀请单位自理。临时出访团组及出国培训团组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费用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接待外宾来访等费用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上述各项费用必须按国家规定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严格按预算执行,超出标准部分将不予报销。
(二)出国团组和人员要勤俭节约,完成任务后,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财务制度在15日内进行报帐。坚决杜绝公款出国游山玩水。对违反外事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三)凡由我厅组团出访的出国人员、我厅人员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人员及由我厅提供机票的来访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售票点购买中国民航因公出国机票。机票款必须以支票支付,违反前述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五、对外合作工作
(一)积极促进与周边国家、有重要矿产资源和先进技术的国家和企业的合作,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好服务。
(二)重点做好我省优势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的相关工作,促进招商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