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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人事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事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干部考核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考核的规定和《吉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类考核。厅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由厅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本单位组织。
  (二)干部考核要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评价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任职前考核和专项考核。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主管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进行,一年一次;任职前考核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任领导职务人选进行的考核,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考核,是针对干部的特定情况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的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核情况要形成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四)干部考核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评定考核结果时,要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五)加强考核结果使用,把考核结果与干部工资调整、职务升降等结合起来。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得票率超过40%以上者,要提出诫勉,限期改正,当年不予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第二年测评,称职以上票仍未超过70%,免去现任领导职务,转为同级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领导谈话制度。由厅党组成员对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谈话由人事教育处组织进行。
  二、干部任免审批制度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任用和晋升干部职务,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三)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
  2、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必须具有任职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四)晋升职务所需资格条件。
  1、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员和正副科级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正副处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晋升处长职务,需任副处长职务两年或任副调研员四年以上;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职务需分别任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需分别任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职务四年以上。
  (五)任用和晋升干部职务,要认真遵守任用、晋职程序。要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资格条件,原则上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拟任人选,并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进行全面考核。
  (六)干部职务晋升,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即连续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可以提前晋升相应职务,但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七)干部职务任免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组(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八)党组(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在认真听取人事部门介绍考核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进行集体讨论,以党组(领导班子)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须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审批、备案。
  (九)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厅人事教育处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建议,报厅党组研究决定。民主测评中称职和优秀合计票未超过三分之二的,原则上不能正式任职。
  三、干部选录调配制度
  (一)干部选录、调配必须坚持编制限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和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规定的原则。
  (二)厅机关副处级以下公务员职位空缺,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进行选录。
  (三)厅机关公务员内部交流及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内部调配,由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需办调动手续的,要及时上报省人事主管部门,履行各种手续。
  (四)处级、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调往外系统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厅人事处,经请示厅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
  (五)通过调任或转任来我厅任职的人员,需经党组讨论决定,并经人事教育处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方可调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六)直属单位招聘人员,需在年初上报用人计划(包括数量、岗位、职位、专业、方案等),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核,报厅党组讨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干部选录、调配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范围
  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交流轮岗条件
  1、厅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1)正副处长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或任同一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合计满8年以上的;
  (2)非领导职务人员在承办审批事项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或在其他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
  (3)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2、下列情况,不予交流轮岗:
  (1)工作特殊需要的;
  (2)58周岁以上的(含58岁);
  (3)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
  (三)轮岗方法
  1、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可以在厅机关各处(室)之间进行,也可交流到厅属事业单位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任职。
  2、在承办审批事项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和在其他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交流轮岗,可以在处(室)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本处(室)内部岗位之间进行。
  3、同一处(室)中,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均符合交流轮岗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中有多人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原则上先对本处(室)或本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进行交流,同一处(室)中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
  4、交流轮岗的干部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交流回原岗位。
  (四)交流轮岗程序
  1、交流轮岗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处(室)之间的交流轮岗,由人事教育处每年按符合条件人员的一定比例提出交流轮岗意见,经厅党组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非领导职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在处(室)之间交流的,可在本处(室)内部交流轮岗,由本处(室)处长(主任)提出意见,经请示主管厅领导同意后实施,并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3、所有交流轮岗人员,在离岗前应办理交接手续。
  (五)纪律要求
  1、凡是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经组织研究决定进行交流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决定,接到交流轮岗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安排的,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2、人事教育处和各处(室)要认真负责,紧密配合,按照规定程序共同做好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3、人事教育处要对各处(室)干部交流轮岗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证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厅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州)局的干部交流轮岗参照本制度执行。
  五、干部监督制度
  (一)厅人事教育处是干部管理的职能处室,负有对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厅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坚持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制度,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责任制、任前审计制、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选拔任用干部决策票决制、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工作的全过程。
  (三)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严格党的工作和生活制度,把民主生活会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载体,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厅人事教育处要对直属单位和市州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并要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全过程。
  (四)对厅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行使权力进行全面监督。坚持谈话制度、诫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五)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群众监督机制。扩大群众对干部管理监督的参与程度,充分重视群众意见,每年对厅机关担任处长职务的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并正确运用监督结果。
  六、人事工作公开制度 
  (一)机关录用公务员公开。公开职位空缺情况,公开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和结果。
  (二)晋升领导职务公开。公开职位、职数、资格条件、实施方案和任免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和考试情况。
  (三)推荐选拔后备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公开。凡是推荐选拔后备干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学术带头人”和“千百万人才工程”等,都要公开选拔的范围和条件,按本人自荐、单位或群众推荐、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开。公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
  (五)劳动工资管理公开。公开有关政策、文件、工资晋升标准、条件、操作办法等。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