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原则、基本任用条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 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的干部管理体制,仍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省厅党组协助管理。
第五条 省厅党组的职责是:
(一) 管理、任免厅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 负责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及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
(三) 负责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岗位培训、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
(四) 协助长春市委管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六条 市州(管委会)局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一)管理任免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二)负责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及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
(三)负责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岗位培训、奖惩、干部档案管理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任用资格
第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任用除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 提任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
(二) 提任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职,需任副职两年以上或调研员及任职四年以上的副调研员;提任副职应为副调研员或在正科级领导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 提任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在同级非领导职务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副职应当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 晋升市州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和调研员职务,需分别任正科级和副调研员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县(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需分别任副主任科员、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五) 提任市州(管委会)和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六)提任市州(管委会)和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应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的任职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决定。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领导班子整体性调整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的人事(干部)机构组织进行。推荐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时,要有市州(管委会)局机关全体干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县(市)局领导干部时,要有县(市)局机关全体干部、派出机构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考察对象的确定及要求、党组(党委)和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干部考察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工作由领导干部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工作机构负责。要组织考察工作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以人事部门的人员为主,可从纪检、监察及党委等部门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干部参加。考察工作方案包括考察目的、考察任务、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步骤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五条 考察前,要邀请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参加(如没有参加,考察后应及时将考察情况与其通报)。同时,就考察工作的有关问题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六条 通过张榜公告、会议或文件公布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姓名、拟考察时间、举报电话等.考察预告一般由考察单位发布.
第十七条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在提请党组(党委)讨论拟任人选前,需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考察干部必须形成考察材料,对提拔任职的要存入干部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 要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签名,以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考察的具体内容、程序、考察组组成和考察材料的撰写等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组织部《吉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细则》(吉组发[2005]5号)执行。
第五章 干部任免
第二十二条 干部任免工作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党委)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拟任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决定领导干部任免前,应以公函形式正式向地方党委征求意见或者征得同意。征求意见时,须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如属于提拔任职的,应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干部任免后,要将任免通知及时抄送地方党委。
第二十四条 接到协管方书面复函后,如与地方党委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副职领导干部任免、调动由省厅及各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决定,正职领导干部由省、市组织部门进行协调,协调后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任免、调动手续,并将任免、调动通知抄送地方党委。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在任免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职时,需事先向省厅书面请示,同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含民主测评情况)各一式二份,省厅研究同意,由厅人事教育处复函后,各市州(管委会)局再履行任免手续,并将任免文件报厅人事教育处;领导班子副职任免后,到省厅人事教育处备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一份)。
第二十六条 对拟提拔的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须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公示可通过发公示通知、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期为七至十五天。有关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按照《并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吉办发[2000]2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新提拔的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可采取本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经考核胜任现职务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六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 竞争上岗是全省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第三十条 竞争上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省厅和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执行。
第七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在党组(党委)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邀请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考察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等;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 召开有本部门全体职工、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派出机构及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述职会议。会上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述职报告,其他班子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应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
(二) 在述职大会上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并发放征求群众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 由考核组组织个别谈话。谈话人员一般应包括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及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四) 在对群众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基础上,撰写考核材料;
(五) 考核组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党组(党委)决定;
(六) 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得票率一般要达到50%以上,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得票率一般要达到85%以上;评定为“称职”等次的,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得票率一般应达到70%以上;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合计得票率超过30%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合计得票率超过40%的,一般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 领导班子成员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考核部门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正,也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其领导职务。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不予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交流由省厅和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在与地方党委进行沟通、协调后进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及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具体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和监督要求。
具体纪律和监督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2003]17号)及《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吉办发[2003]20号)和《关于防止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吉办发[2005]35号)执行。
第四十条 省厅和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部门的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章 干部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州(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即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各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档案正本和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职的档案副本;各市州(管委会)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档案正本。
第四十二条 干部档案管理具体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执行上级组织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