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制度
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强化执法监察力度,充分发挥巡回检查在执法监察中的有效作用,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防范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以及乡(镇)土地管理所。
二、巡回检查的范围为本行政管辖区。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情况,划定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将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矿区、矿种等作为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
三、实行动态巡查责任人制,按职负责、分解到岗、分口把关。各级执法监察科(处)长、支(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明确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努力使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巡查区域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并立案查处。
六、建立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因巡查区域责任人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失职失察和不作为,致使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制止、未报告而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追究行政责任。
七、坚持动态巡查,根据违法行为在地域、时段上的规律性,巡查人员要做出快速反应。
八、各市(州)在全面实施动态巡查责任制的同时,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考核标准,把能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作为考核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人员的奖惩、任用挂钩。
九、加强巡查基础业务建设,建立完备的巡查档案,统一制作下发相应规范的文书格式,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并将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上报备案。
十、省厅扰法监察局负责对全省的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效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处理和通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把各地开展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发案率与评选创建执法模范县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