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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内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职责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财务处和资源储量处是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主要职能处室。厅财务处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及财务管理,资源储量处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度或基数确定等基础业务管理。
  二、厅财务处和资源储量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根据处室分工,共同组织拟定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并对全省各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厅资源储量处在对全省各地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基础上,负责进行回采率系数测算、核定资源补偿费应缴额度等基础工作;厅财务处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及监督。
  四、厅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资源储量处受理矿山企业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申请,研究提出是否减免的意见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协调省财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事宜。
  五、厅财务处和资源储量处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少报虚报动用资源储量等弄虚作假和欠缴、坐支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