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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5-01362
分      类: 职业能力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5-01362 分      类: 职业能力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5〕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1日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规〔2024〕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是指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定标准和单位申请,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动态管理,持续加强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应为我省人社部门备案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满1年的认定机构。
  第五条  认定机构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在质量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二)超过1年未开展认定工作的;
  (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3年内年审不合格、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五)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重大违法情形影响认定工作的。
  第三章  评定类别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评定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3年。
  第七条  认定机构获得本等级2年的可申报更高等级。
  第四章  评定流程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认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中省属认定机构的星级评定。
  第九条  评定流程: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星级评定标准;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年度星级评定通知,原则上星级评定工作从下半年开始,11月底前完成;
  (三)认定机构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星级评定申请;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参评资格,并于报名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开展实地踏查;实地踏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专家组提交综合评定意见,并提出评定等级建议;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定结果进行专题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参评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复审;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并向参评机构颁发星级证书,参评机构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统一样式制作牌匾;
  (八)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定结果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星级等级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动态星级评定管理机制,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参评机构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等级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在日常督导、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按《星级评定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后,重新确定星级等级。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取消星级等级处理:
  (一)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相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
  (二)伪造、出租、出借星级等级证书或者牌匾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备案期已满但未提出备案续期申请的;
  (六)认定机构终止备案或责令中止备案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星级等级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取消星级评定等级的,再次申报时原则上从一星级申请。
  第十四条  评定等级调整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认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告。认定机构自收到调整决定之日起不得再使用原星级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标准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星级等级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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